关于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的(暂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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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的(暂行)意见为了提高发展党员民主化程度,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切实保证新党员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精神,现制定全市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的意见。一、公示对象拟发展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拟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二、公示内容1、发展党员工作程序,以便党内外群众对照监督。2、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作单位、现任职务、培训情况、申请入党时间、入党介绍人、被吸收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的时间及现实表现。3、公示单位党支部及其上级党组织联系人的姓名、党内职务、联

2、系电话或电子信箱等。三、公示时间、范及形式1、公示时间: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之前;预备党员提出书面转正申请之后。公示期限为7—10天。2、公示范围:根据公示对象的工作性质、岗位特点和工作的影响面,一般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必要时也可扩大到与公示对象工作联系较多的其它相关单位或部门。3、公示形式:一般采取张榜公告的形式,公告应张贴在醒目位置,如村务、厂务、政务公开栏、宣传栏等。有条件的单位应积极利用“党建网站”进行公示。四、公示结果的处理1、公示依据“谁公示谁受理”的原则进行处理。对匿名反映的问题,如性质严重、内容具体、线索清晰、有据可查的,应做好调查

3、核实工作;对署实名或当面反映的问题,则更应认真逐件调查核实,以书面形式向支部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汇报,并向提意见者反馈;若反映的问题涉及到公示党支部和联系人时,应由其上一级党组织受理。2、对群众反映强烈、确实存在突出问题、不符合党员标准的公示对象,支部不得讨论其入党或转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在支部大会上通报情况;对条件暂不成熟、不宜发展或转正的公示对象,由支部讨论决定暂缓发展或延长预备期;对群众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调查核实无问题或无事实依据的公示对象,党支部应按规定程序讨论其入党或转正。五、公示的组织领导1、发展党员公示工作由党支部和其上一级党组

4、织共同负责,党支部负责公示的组织实施和问题的调查处理,联系人为书记或组织委员。上一级党组织负责公示的监督及特殊问题的受理,联系人为组织委员或纪检委员。2、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查清群众反映的问题,确保调查结果经得起时间的检验。核实情况过程中要注意方式、方法,避免对公示对象和反映问题的人造成不利影响。3、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切实保护党员群众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私自扣压群众反映的问题,不得透露反映人的有关情况,不得隐瞒事实、弄虚作假,不准以任何借口对反映人实施打击报复。对违反纪律者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理。4、发展党员公示制自本意见下发

5、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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