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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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为了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通告如下:一、主要街区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建筑物窗户防护栏不得超出外墙立面,安装护栏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准在临街墙面安装空调外机,冷却水不得向街面排放。二、街道两侧的建筑物进行门面改建、装修的,须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建、装修方案必

2、须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三、城市道路及其它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出现破旧、污损、丢失的,管理单位要及时维修、改换、清洗或者补设。四、机动车、非机动车必须在划定的地点停放,排列整齐,不得乱停乱放,影响市容交通秩序。货运车辆8:00至20:00禁止在城区主要大街通行。要加强对各类机动车辆修理场点的管理,取缔店外占道修理,严禁修理车辆乱停乱放。五、街面建筑和城市道路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章搭建棚、亭、栈、阁等

3、临时建筑物,不准在道路上堆放“三材”、“三堆”或晾晒物品。六、临街门店必须全部进店经营,经常保持店内外干净卫生、整洁美观,不准在店外摆设或悬挂任何商品和广告牌匾。七、坚决取缔马路市场和流动摊点,所有经营者必须进入划定的市场经营。严禁在大街上占道经营、流动经营或沿街叫卖。严禁在西大棚外和文前巷公安局门前占道经营,确保道路畅通。八、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标识,须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做到安全牢固、整洁美观,符合语言文字规范出现破旧、污损的,要及时清洗、粉饰、更换。九、在主要街区设置、悬挂临时性广告、

4、横幅等宣传物品,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的标准和时限进行,到期应及时拆除。十、严禁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和树木等处刻画、涂写、喷涂、张贴各类广告,违犯规定的除责令行为人限域自行清除外,并按有关规定予以重罚。广告、信息内容涉入伪造证件、印章、票据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十一、城市道路、公共绿地、树木、护栏要经常保持干净卫生、整洁美观,不准乱倒垃圾、乱泼污水、乱扔果皮纸屑、随地吐痰、便溺。禁止在护栏、树木、绿篱上晾晒、靠放、吊挂物品。十二、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住宅小

5、区和专业市场的垃圾由本单位自行清扫收集,由县环卫处统一有偿清运。主要街区住户和门店的垃圾,要按规定地点、方式和时限集中投放。城关镇负责切实做好本卫生辖区内的垃圾清运工作。十三、临街建筑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设置围档、垃圾收集容器等临时环卫设施。竣工后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清除废弃物料,拆除临时设施。十四、饮食业摊点和夜市摊点由县工商局会同县建设局统一规划,实行定点经营,经营户必须做到“三证”(卫生许可证、健康证、营业执照)齐全,“三防”(防鼠、防蝇、防尘)、“三桶”(净水桶、消毒桶、污水桶)设施齐全衣

6、帽整洁,严禁越点占道经营、无证上市,坚决取缔店外明堂亮灶和有烟炉灶。对于不具备饮食业经营条件的临街饮食业门店,要坚决取缔。十五、凡违犯上述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规定处罚。对侮辱、殴打市容环卫工作人员或者拒绝、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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