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ID:24481410

大小:64.68 KB

页数:3页

时间:2018-11-15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_第1页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_第2页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_第3页
资源描述: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内容分类】养老保险【分类细目】基本制度【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日期】2004.01.06【实施日期】2004.05.01【失效日期】【失效说明】【标题】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发文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主题词】劳动社会保障企业年金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0号《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已于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2、                                       部长 郑斯林                                                      二○○四年一月六日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 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3、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   (一)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三)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第四条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人员范围;   (二)资金筹集方式;   (三)职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管理方式;   (四)基金管理方式;   (五)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   (六)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   (七)组织

4、管理和监督方式;   (八)中止缴费的条件;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第六条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大型企业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第七条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  第八条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

5、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第九条 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企业缴费;   (二)职工个人缴费;   (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第十条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   企业年金基金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十一条 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职工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帐户。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净收益率计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  第十二条 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中一次或

6、定期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帐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出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十三条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  第十四条 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第十五条 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受托人可以是企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

7、人受托机构。  第十六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和职工代表组成,也可以聘请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参加,其中职工代表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七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除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之外,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  第十八条 确定受托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一方为企业,另一方为受托人。  第十九条 受托人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帐户管理机构作为帐户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年金帐户;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   受托人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托管机构作为托管人,负责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