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述从哲学角度看普遍性管辖与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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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阐述从哲学角度看普遍性管辖与豁免从哲学角度看普遍性管辖与豁免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从哲学角度看普遍性管辖与豁免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管辖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普遍管辖应尊重被管辖国的意愿。为了维护持久和平与安全,需要正义,对严重危害人类的主权代表者应当寻求一条合法严惩的路径。  【关键词】普遍性管辖豁免权国际刑事法院    普遍性管辖权概述    普遍性管辖权是指国家根据国际法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无论罪犯的国籍,也不论其犯罪地于何处,实行刑事管辖的权利【摘要】普遍管辖原则的适用对象不应该存在任何例外,在主权代表豁免的理由上,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还

2、不能超越主权国家平等共存为特征的基本结构,普遍管辖应尊重被管辖国的意愿。为了维护持久和平与安全,需要正义,对严重危害人类的主权代表者应当寻求一条合法严惩的路径。  【关键词】普遍性管辖豁免权国际刑事法院    普遍性管辖权概述    普遍性管辖权是指国家根据国际法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无论罪犯的国籍,也不论其犯罪地于何处,实行刑事管辖的权利。普遍性管辖权不仅是属地管辖原则也是属人管辖原则的例外。它是国际法根据罪行危及世界和平与安全、危害全人类的共同利益的性质赋予国家的权利。根据国际习惯法和有关国际公约,可以适用普遍性管辖原则的罪行主要包括战争罪、贩运毒品罪、贩卖人口罪

3、及严重破坏人权的罪行,如种族灭绝、种族隔离、酷刑和破坏海上和空中安全的海盗罪和空中劫持罪等。①普遍性管辖原则与普遍管辖权在国际法实践中,两者必定同时出现,一国对某一案件行使普遍管辖权就意味着该国对普遍性管辖原则的运用。普遍性管辖原则是现代国际刑法重要的原则之一,是国际社会公认的指导和处理主权国家对国际罪行行使普遍管辖的原则和规范。  普遍性管辖原则,就是强调主权国家根据国际法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要“普遍性”地进行“管辖”。迄今为止,学者对于普遍性管辖权认识不尽相同。那些被学者们视为“通常”具有普遍性管辖权因素的公约,实际上还应当被分为两类:一类是规定缔约国之间可以管辖

4、,如《禁止贩卖白奴公约》(1904年)附加议定书。这类公约仅规定缔约国之间可以行使普遍性管辖权,非缔约国并不当然享有条约规定的普遍性管辖权。它只是赋予了缔约国全面管辖彼此间的违反该公约的犯罪行为并进行起诉。②另一类是规定所有的国家都有权管辖。如《公海公约》(1958年)第14条规定:“所有国家应尽最大努力进行合作,以制止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的海盗行为。”严格作用上来说,普遍性管辖权的效力依据不是直接来自上述公约的规定而是来自国际习惯法。③  其次,只有极少数公约明确规定了缔约国必须惩罚国际罪行。多数情况下,普遍性管辖原则是国家的一项权利,而不是

5、严格作用上的一项法律义务。因此,即使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在某些被允许直接适用的国家,这类国家实际上也有拒绝履行管辖上述国际罪行的理由,除非将国际罪行纳入国内法。  在适用普遍新管辖原则方面,国际法的实践说明,放弃或滥用普遍新管辖原则的现象同时并存。例如,在打击索马里海盗方面,多数国家由于诸多理由,实施的是护航驱赶而不是抓捕海盗施以司法管辖;另一方面,一些国家不顾普遍性管辖原则的法律特性,建立超越国家主权的司法管辖权,动辄对他国的主权代表者发出逮捕命令,造成国际协定之间的冲突和紧张。笔者认为主权国家之间滥用普遍性管辖原则和犯有严重国际罪行的主权代表者不受国际法的束缚都是对国

6、际和平和国际法的破坏。    普遍性管辖与豁免的冲突    所谓主权代表的豁免主要是指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代表依照国际法享有免于外国权力机构对其行使管辖的权利。可是,防止免于处罚是普遍性管辖原则的基本目的所在,该原则的适用不应有例外存在,任何人,无论是普通民众还是国家元首或外交代表,只要犯有国际罪行,就应该平等地,无一例外地受到惩罚。实践中,对于普遍性管辖原则与主权代表者的豁免关系,学者们意见大相径庭。  普遍性管辖不应受到豁免限制的主张。这些学者认为,普遍性管辖权确立的基本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国际罪行被免于被管辖,而且实践中被追究反人类罪、灭绝种族罪和战争罪等严重国际

7、罪行往往又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等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这与普遍性管辖的目标完全背离。为了对国际罪行实施全面和有效的惩罚,国际社会创制了“个人官职地位不能成为其开脱罪责理由原则”的公约。持否定说的学者列举的条约如下:1948年《防止及惩办灭种罪公约》第四条规定:“凡犯灭种罪或有第三条所列行为之一者,无论其为依宪法负责之统治者、公务员或私人,均应惩从哲学角度看普遍性管辖与豁免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zbjy.提供,.治之”;1973年《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1993年由联合国安理会批准的《关于前南斯拉夫理由国际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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