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畜禽养殖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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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 (试行)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我省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农牧发〔2018〕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108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

2、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厅会同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进行综合评价。第四条 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考核内容主要是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重点工作开展情况与工作目标完成情况。-13-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依据省政府确定的总体目标,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将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到县级人民政府,把重点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畜牧重点县,确定年度目标,合理安排重点任

3、务和实施进度,明确配套政策、资金来源、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并报省农业厅、省环境保护厅备案。第六条 对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2018年至2020年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结合2020年年度考核对“十三五”期间工作目标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终期考核。考核采用评分法。第七条 考核依照以下程序开展:(一)自查评分。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照考核要求,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和自评打分,于第二年2月底前将年度自查报告报送省农业厅和省环境保护厅。(二)实地检查。在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全面自查的基础上,省农业厅和省环境保护厅组成

4、考核工作组进行实地抽查或委托第三方评估。通过现场检查、听取汇报、核查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全面核实了解有关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三)第三方评估。-13-省农业厅会同省环境保护厅可委托有关单位和社会组织,采取抽样调查等方式,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四)综合评价。根据日常监督检查、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数据、实地检查或第三方评估、自查评分情况,省农业厅、省环境保护厅按照考核指标,负责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作出综合评价,形成考核结果并报告省政府。第八条 评分按《考核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进行。考核满分100分,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第九条 考核

5、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省农业厅会同省环境保护厅向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通报,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作为农业和环保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并作为年度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的内容之一。第十条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设区市,省农业厅会同省环境保护厅可约谈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在考核过程中发现违纪问题需要追究问责的,按相关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第十二条 -1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

6、管委会应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地区的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开展考核,并报省农业厅、省环境保护厅备案。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附件:1.考核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          2.概念解释-13-附件1考核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考核内容考核指标分值数据来源备注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及计分方法一、重点工作开展情况(50分)1.组织领导(1)成立设区市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领导机构,协调农业(畜牧、种植、土肥、农村能源、农机)、发展改革、财政、环保、国土、住建、金融、保险、经信、商务、税收、质监、科技、物价、电力

7、等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计2分,未成立不得分。10分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有关证明文件及实地检查 -13-一、重点工作开展情况(50分)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有关证明文件及实地检查-13-一、重点工作开展情况(50分)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有关证明文件及实地检查(2)市、县(区)两级政府制定出台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计2分,未制定出台不得分。(3)设区市政府制定出台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考核办法,计2分,未制定出台不得分。(4)设区市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每年至少主持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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