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法院调解制度之比较——谈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中日法院调解制度之比较——谈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ID:24800799

大小:51.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11-16

中日法院调解制度之比较——谈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困境与出路_第1页
中日法院调解制度之比较——谈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困境与出路_第2页
中日法院调解制度之比较——谈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困境与出路_第3页
中日法院调解制度之比较——谈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困境与出路_第4页
中日法院调解制度之比较——谈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困境与出路_第5页
资源描述:

《中日法院调解制度之比较——谈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困境与出路》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中日法院调解制度之比较——谈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2、第1内容显示中 一、中、日法院调解制度的成因  (一)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成因  调解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法院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的有机组成部分,它的形成受特定的经济、文化、政治等因素的影响。  第一,经济因素。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以农业为本的自给自足的社会系统,长期以来实行“重农抑商”的政策,人们过着闭关自守的生活,农业生产的非竞争性和依赖性,使得个人缺乏其应有的独立性。更主要的是自给自足的生活方式导致社会财富极度缺乏,不管是贫民百姓还是上任前的

3、州县衙役都过着贫穷的生活。这一方面使得贫民百姓因无法交纳诉讼费用而“望衙兴叹”;另一方面使得州县衙役一上任就为聚集财富而拼命搜刮掠夺,进而导致司法腐败,更加重了老百姓的负担。民间流传的“八字衙门大大开,有理无钱莫进来”、“吃了原告吃被告”等谚言,正是古代社会经济不发达的产物。囿于高昂的诉讼费用,普通百姓不得不忍气吞声,息事宁人,通过调和的方式,在相互让步的基础上解决纠纷。这也是我国现代民众为何不到万不得已不轻言诉讼的真正原因所在。  第二,文化因素。中国传统文化是一种强调和追求和谐的和合文化,传统的调解制

4、度与中国古代的社会思想特别是占统治地位的儒家思想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儒家思想以重义轻利为价值导向,认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应当做到“存天理,灭人欲”。因此,当人民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执时,当事人不应计较自已的得先,这就必然要求当事人通过互谅互让,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平息纠纷,旨在维护和谐的局面。因此,在儒家文化的熏陶下,人们更多选择调解的方式来解决纠纷,从而形成颇具特色的调解机制。儒家思想倡导的这种和文化对于调节人际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发展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即使在今天,和谐对于每个国家甚至人类的发

5、展都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调解本身的特点因素。调解作为一解纷方式自古至今仍具有魅力,是因为其本身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调解比判决收益更大,虽然煞费口舌,但调解一旦成功,就可以省却判决书的制作,毕竟判决是一个演绎的过程,需要全面地分析证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而调解书则简单得多;二是,调解能回避判决的困难,法官是专业性很强的职业人员,而调解对其主持人没有太多的要求,只要当事人达成合意,一切困难便迎刃而解;三是调解与判决相比几乎没有风险,判决一经作出,可能引起上诉、申诉,就有被改判、发回重审的可能,甚至因错判而

6、被追究,直接影响法官个人利益。[1]  (二)日本法院调解制度的成因  在近代社会,日本仍然重视调解制度有多种原因,笔者认为其主要原因是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的原因是日本的法律制度大体上照搬德国的法律,而外国的法律制度要在本国长成,其有一个从水土不服到慢慢适用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为了防止外国法制与本国国情脱节,必需寻找一种适合本国之需要的制度,对外国法律在本国适用加以缓和,而调解制度恰恰以其自身的特点迎合了日本国民的需要。第二个方面的原因是为了战争的需要,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国家需要高效、迅速的解纷方式

7、,以维护其内部稳定。因而,在军国主义时期,日本导入了强制调解制度。  现代社会,日本的调解制度仍占有重要地位,除了调解制度具有高效节约的特点外,另一方面的原因是由于日本司法资源相对于其它国家而言是少之又少。日本法官的数量,包括简易法院的法官(约790名)在内,日本法官的编制约为2920名(1998年)。[2]而日本的人口为一亿二千五百万人,这就需要寻求有效途经,在确保公正的基础上,高效地解决案件,日本调解制度是为日本法院减负的有效手段,是迅速解决纠纷、提高程序效益的有效方法。  二、中日法院调解制度之比较

8、  〈一〉法院调解在制度设计上不同  法院调解与诉讼相比,没有当事人对抗和第三者裁判的结构,在程序上表现高度的灵活性和简便性特点。这是两国法院调解的共性。但中、日两国法院调解制度仍在制度和程序设计上有以下区别:  其一:从制度设计上看,日本实行的调解与审判分离制度即“调审分离”。所谓调审分离是指调解和审判在适用的程序上不同,调解按非诉程序进行,遵循不公开原则和职权探知主义原则,而审判一般应公开进行实行辩论主义,在收集证据上实行证据开示制度,而且主持调解的法官与审判法官分离。地方裁判所和简易裁判所每年从所属

9、的法官中指定若干名充当该年度专门担任处理调解案件的人选,称为“调解法官”。我国法院调解程序和审判程序是浑然一体,即,调解没有专门的程序,调解不成直接进入审判,调解本身是按审判程序进行。  其二,主持调解的人员组成有所不同。日本主持调解是以调解委员会主持为原则,以单个法官主持为例外,调委会由3人组成,其主任由法官担任,一般是从地方法院调解法官中选任,其他两名是调解委员,从民间并经事先选任的调解委员名单中指定。调解委员作为非正式公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