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煤矿落实瓦斯防治“二十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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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治市煤矿落实瓦斯防治“二十条”实施细则长治市煤矿落实瓦斯防治“二十条”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48号)和省安委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的八项规定的通知》(晋安发〔2013〕2号),根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全市所有地方煤矿及煤矿主体企业、煤炭工业局开展瓦斯防治工作必须遵守本细则。第三条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必须明确瓦斯防治

2、机构,成立专门的瓦斯防治工作领导组,对辖区内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负责,并负责督查、检查、指导煤矿主体企业、煤矿执行落实本实施细则。每年必须对辖区内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组织一次瓦斯防治专家会诊。第四条煤矿主体企业、煤矿必须设立瓦斯防治机构,成立专业科室和专职队伍,成立专门的瓦斯防治工作领导组,配齐配足通风、抽采、防突、地质测量等瓦斯防治专业技术人员。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生产能力90万吨/年及以上矿井设立专职通风副总。2014年底所有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总工、通风科长(通风助理)必须具备通风或相关专业专科

3、以上学历。第五条煤矿主体企业、煤矿要完善各自瓦斯防治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矿井主要负责人总负责的瓦斯防治责任体系;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明确主体企业、煤矿主要负责人为瓦斯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为瓦斯防治工作技术责任人。主体企业、煤矿要保障总工程师责权统一,有技术决策权、决定权。第六条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必须坚持“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坚持“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瓦斯综合治理措施,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切实做

4、到“高瓦斯矿井高标准管理、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管理”。第七条所有新建矿井和生产矿井开采新水平、新煤层时必须委托资质单位进行瓦斯涌出量预测,确定新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瓦斯涌出量大小,作为矿井初步设计和瓦斯抽采设计的依据。高瓦斯、突出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报告必须经省煤炭管理部门审批;瓦斯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报告必须经主体企业审批。预测为高瓦斯的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必须形成地面瓦斯抽采系统;预测为突出的矿井,在揭露突出煤层前必须建成地面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同时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第八条所有建设

5、矿井、生产矿井必须按照《煤矿瓦等级鉴定暂行办法》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建设矿井进入联合试运转初次瓦斯等级鉴定必须由有资质单位组织进行。鉴定为高瓦斯和突出的矿井一律不得降低瓦斯等级。瓦斯矿井回采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达到5m3/min或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达到3m3/min,一律升级为高瓦斯矿井,并在一个月上报煤炭主管部门变更瓦斯等级。凡达到突出煤层鉴定条件的矿井,必须立即开展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按突出矿井管理;凡经瓦斯等级鉴定批复为突出管理矿井的,自批复之日起半年内未完成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直接定

6、级为突出矿井。第九条现从事高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必须每三年进行一次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现从事瓦斯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经鉴定有升级为高瓦斯或突出矿井的,必须于鉴定批复之日起180日内提出评估申请。凡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立即停工停产、限期整改,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改期满后经评估仍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被兼并重组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第十条矿井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

7、时,必须同时组织编制相应的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定开拓和开采布局时,应当充分考虑瓦斯抽采达标需要的工程和时间,确保“抽-掘-采平衡”。高瓦斯、突出生产矿井2013年底前实现预抽面、生产面正常接替,实现先抽后采,确保在抽采达标区域组织生产。2013年已在未进行瓦斯预抽的工作面进行边采边抽组织作业的,必须限产控制工作面推进速度,做到以抽定产。突出矿井年度生产计划不能超过煤炭生产许可证证载能力的90%,其它矿井年度生产计划不能超过煤炭生产许可证证载能力;高瓦斯、突出矿井月度生产计划不得超过矿井

8、煤炭生产许可证证载能力的1/12。2013年已下达生产计划的煤炭企业,与这一要求不符的,必须重新调整。第十一条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瓦斯抽采系统。建立完善的瓦斯抽采达标工作体系,制定规范可行的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实时对“抽-掘-采平衡”能力、抽采系统能力、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进行评判。抽采工作面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先进、适用的瓦斯抽采方法和工艺,设计瓦斯抽采达标的工艺方案(或称工作面瓦斯抽采设计);抽采工程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并进行验收,瓦斯抽采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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