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司法化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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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司法化探析摘要:任何一项制度都要与我国的政治、经济等情况相适应,对宪法司法化的选择同样需遵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理,在宪法直接适用上,要均衡效力优先原则和适用优先原则;在宪法审查方面,违宪审查权可以下放到司法机关,但应限制在公民权利部分;另外在当前背景下,采用合宪解释的路径实现宪法司法化更适宜。关键词:宪法;司法化;适用;违宪审查;合宪解释1宪法司法化宪法司法化,又称宪法的司法适用,指普通法院或特设法院在普通诉讼程序或特定程序中适用宪法,判断法律等规范性文件及其它直接依据宪法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宪法司法化最早由国外法治发达国家提出,宪法最初被用来确立

2、公民和国家权利的界限,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随着公民对自身权利概念的逐渐认识以及公民与国家之间纠纷的产生,公民意识到要通过宪法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宪法的司法化便应运而生。美国1803年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正式开启宪法司法化的制度。宪法的司法适用以解决宪法争议为主要目的,宪法争议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在法律文件将宪法的规定、原则、精神具体化情况后,围绕着法律文件是否符合宪法而引发的争议;另一类是在没有法律文件将宪法的规定、原则、精神具体化的情况下,围绕着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直接依据宪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所形成的争议,以及公民之间关于宪法权利所形成的宪法争议

3、。研宄宪法司法化的理论意义主要在于:当没有具体法律将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予以落实时,司法机关能否直接适用或引用宪法条文作为判决依据;在司法机关对个案进行审理的过程中,能否对有违宪嫌疑的法律规范进行合宪性审查并做出判断。2我国宪法司法化的现状我国目前的诉讼制度主要有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三大类,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司法实践中逐渐出现了许多无法由这三种诉讼制度加以宣判的案件,即“宪事诉讼”。一直以来,由于我国的宪法具有不可诉性,导致很多案件处于不可诉或无法妥善处理的状态,“齐玉苓案”更是将宪法司法化问题再一次引入争论的视野。宪法作为一种规范,其本身是原则性、概

4、括性的,这种特点决定了宪法适用在具体运作中比较困难,几乎只能起到定性的作用,无法为法官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裁量标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批复等一直以来常作为表明宪法司法适用性态度的工具,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没有终止宪法效力,或者对宪法是否适用做出选择和解释的权力。同时,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62条、67条的规定,我国的立法机关全国人大作为违宪审查和宪法解释机关,有制定及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的权力,除此以外对宪法的权力则归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这就形成宪法的立法机关既解释宪法又监督宪法的局面,使宪法的审查权处于自我监督的状态,这样必然难以

5、保证违宪审查权的合理利用,立法解释与法律具体适用相分离的制度,会使得违宪审查缺乏正当程序的保护。3宪法司法化的学者争议综述反对的学者认为法院适用宪法作为裁判具体案件的依据,会混淆了宪法和普通法律的界限,降低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损害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分配。如学者许崇德等就认为宪法司法化是宪法学的理论误区,宪法司法化概念本身的模糊性使其在使用过程中产生了歧义,多数人理解的宪法司法化遵循“宪法司法化=宪法诉讼=在判断中援引宪法条款裁判普通案件”;许崇德等指出宪法诉讼是对违宪责任主体进行合宪性审查,并裁决其承担一定宪法责任的一种诉讼方式,是否构成宪法诉讼由责任主体

6、是否合格、内容上是否进行合宪性审查、是否承担宪法责任三方面判明,这也正是普通诉讼和宪法诉讼的区别所在。学者翟小波认为宪法司法化的逻辑不成立,主要有体现为:第一,宪法更多意义上属于政治性纲领,条纹简单抽象,缺乏直接明确的规范功能,不符合法治原则对规则明确性的要求,不通过适用具体法律来间接适用宪法,依宪治国和依宪审判都毫无意义,甚至会造成权力的滥用;第二,我国的现行宪法是确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最高权威,一旦米取宪法司法化,则意味着司法机关与最高权力机关等位且制衡的分权结构,这背离了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第三,法律法规可能违规的无效,不是自然无效。支持的学者们主要围绕宪法

7、最高法律效力的保证,以及宪法司法化后对依法治国以及保障人权方面的作用展开。学者高景芳等认为宪法司法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它与其它法律一样都是由国家机关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这一共同点决定了宪法规范与其它法律规范并没有形式上的明显区别;我国现行宪法中,原则性条款虽然占了很大比重,但规范仍是主体,占全部宪法条款的百分之七十多,因此,它能够在司法机关解决纠纷时作为裁决的依据;他们还认为适用的法律规范并不要求一定有法律后果的规定才可以适用,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为司法效力,宪法司法化对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地位具有加强作用。学者谢维雁认为宪法的法律性是宪法司法化的前提,宪法

8、至上是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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