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和刑法上财产占有概念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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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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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民法和刑法上财产占有概念的比较本文讲述了关于民法和刑法上财产占有概念的比较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我们一起仔细阅读下吧。一、民法上财产占有的概念从现代民法的发展来看,占有制度最早起源于罗马法的规定,其他国家的民法占有制度多借鉴了罗马的占有制度。民法上的占有注重的是权利,民法对占有的保护的本意是为了保护公民的权利,它本身就是所有权中的一个权能。在日本的民法典中,作为一项民事权利的占有,在民法规定上既是继承,又可以让他人行使代理占有。而有些国家或者地区把民法的占有看作是一种事实,例如我国的物权

2、法、德国、台湾地区,在罗马法中的占有也定义的是事实的占有。不过无论占有是不是权利,民法都是以保护权利为目的。我国台湾的民法立法承认占有是一种权利,支配性和排他性是其本质的体现,享有权利的人被叫做占有权者。二、刑法上财产占有的概念对于刑法上的占有概念的用语,不同的国家理解也不相同。日本刑法对于占有在学说判例多以所持、管领的字样出现,只要对物以支配的意思行使事实上的支配就构成刑法上的占有。从事实支配来说,是根据物的性质、时间、地点和社会习惯等要素表明占有的存在与否。我国刑法称为占有,但是我国大陆刑法

3、理论对刑法占有概念的界定多依据个案中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占有。不过有学者认为,现实握有不是事实支配的必要条件,他人占有物是依据主体对物的支配力、物的形状和性质来认定事实上的占有。在德国,有学者提出了占有的三要素,即事实支配财物的现实要素、根据社会生活原则进行事实支配判断的社会要素、占有的意思的精神要素。有些台湾学者认为,刑法上占有的事实支配关系包含了客观和主管支配要素这两个方面。具有客观上的事实持有状态称为客观的支配要素,它要求人和物的空间与时间联系应该接近,物的形状、性质和存在的时间、场所关系着该

4、联系的松紧程度。占有人主观上占有或者支配即是主观支配要素,这种事实上对物的支配意思是不论占有人是否具有特殊的意义或者连续的支配意识,都是对物的主观支配。从这个意思上来看,不管占有人是不是声明了对该物的持有,只要在具体情况中能够证明其存在就可以了。三、民法与刑法上财产占有概念的比较根据占有意思对财产的实际支配与控制是民法和刑法上的占有的相同点,可是民法与刑法上的占有概念还是有区别的,其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占有的意思的区别。根据一定的意思现实支配和管领物即是民法上的占有,是受到法律

5、的保护,赋予占有人对物的权利人的地位。占有物是占有人的财产之一,构成财产支配秩序和归属的一部分是占有状况本身。为此,很多国家在民法中都对其有专门的规定,即专门规定了占有的概念、效力和保护、甚至是变更及转移。刑法对占有的意思不用具体完整的规定其内容,只需要是概括的,一般的,也可以是推定的意思。而民法规定的占有重视占有人对物的地位,连续稳定的财产支配秩序的形成让占有本身有了财产价值。事实上控制支配财产是刑法对占有关系的主要确定方向。从占有人的角度来看,如果是根据所有或者其他权利的占有,那么是受到刑法

6、保护的,但是如果占有他人财产,那么从刑法的角度来说就有了侵占罪的嫌疑。第二,占有对象物的区别。占有标的物是否合法关系到占有人对物拥有比较稳定、类似于权利的地位,民法对其合法性的要求比较严格。流通物表明了占有的客体,非法财产是不能占有的除非是善意的情况,不然不能变成占有的标的。比如大麻这种绝对的违禁物是不能被看做标的物,可是在刑法上却是占有的标的物。刑法上占有不关注法律评价和标的物的合法性,它只是行为人对财物的一种事实或事态上的控制支配,非法的、违禁的物品的支配管理也能成为占有,而诈骗、抢劫等罪责

7、是根据非法剥夺的客观表现分别构成的。合法占有是侵占罪取得占有的依据,是一种有权占有。台湾地区民法第964条上有这样一条规定:占有,因为占有人丧失其对于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而消灭。但其他管领力仅一时不能实行者,不在此限。比如在酒店,在洗浴中心遗忘了。如果是物被偷窃、被抢劫就不在此限了。第三,占有的客观方面的区别。我们对占有的客观方面进行分析就可以看出,事实上对财物的控制和支配是两者的共同之处,不过在本质上两者之间的差别却很大。确定占有人地位是民法上占有制度的主要内容,目的是为了将占有人和其他人的权利

8、义务界限清楚,财物归属好控制秩序的一部分是由占有本身构成的,明确而稳定了财物的支配和控制。刑法认可人对时间和空间上没有联系的物的支配,即使有时间和空间上的联系也不一定构成占有,比如很多国家的民法对占有人的辅助占有都持排除的态度。刑法上的占有主要确认包括短时间控制支配的财产在现实控制支配的事实状态,而民法可以将占有转移和继承,但是刑法上则没有这样的占有。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民法占有也逐渐法律化和观念化,其客观方面既有事实上对物的支配和控制,也有以法律关系间接对物的支配和控制,比如设立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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