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释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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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阐释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土地使用权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通过收购房地产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形式因可以合理地规避市场风险、节省税费应运而生。但由于该模式作为一种新生现象,其合法性以及操作中需要注意的法律环节等理由仍有待讨论和解决。  一、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模式的合法性分析  由于市场、资金等情况的变化,项目公司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后不能顺利开发的情况普遍存在,很多当事人会选择通过股权转让来实现土地使用权的转

2、让。很多人认为此种方式,当事人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之嫌,为无效民事行为。但笔者认为,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既是项目公司及其股东的自由选择,又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具有合法性。  (一)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合法。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具备独立人格,无论股东、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发生什么变化,都不影响其独立地位。而在以股权转让方式实现土地使用权转移的过程中,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原公司法人主体资格并不丧失,其对外的债权债务仍由原公司承担,土地使用权仍属原公司所有。在此情形下,双方只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按股权转让登记手续,即可间接取

3、得土地使用权。同时由于土地的开发利用仍以原公司的名义进行,故新股东注入资金后即可进行后续开发建设,无需重新用地权属等有关手续。  (二)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与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区别  股东转让股份于股权层面的流转与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于物权层面的流转所表现的主体、权利依据、结果的不同点决定了二者在法律上的本质不同。  1、主体不同。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对自己名下的财产享有处分权。而各股东完成出资后,股东所投入的资产即成为公司的独立资产,股东继而丧失该部分资产的所有权而获得了相应股东权利。因此,股权的转让是股东对股权的处分行为,处分主体是股东;土地使

4、用权的转让则属于公司财产的处分行为,处分主体是公司。  2、法律依据不同。股东转让股份的权利依据为《公司法》第72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公司作为主体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则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3、转让的限制条件不同。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对于土地使用权转让而言,有三个限制条件:(以股权

5、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由.收集,如需论文可联系我们.1)已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2)取得土地使用权证;(3)已完成一定的工程量。而《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股份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4、登记部门不同。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部门为工商部门,而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部门为国土资源部门。  5、结果不同:股权转让的形式所导致的结果是公司所有者即股东的变更,以在工商登记部门股东登记事项的变更为完成标志,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形式结果则是土地使用权的使用人的变更,以土地使用权证所载明的使用主体易名为完成标志。  因此,笔者

6、认为:处分土地使用权和处分股权是两个不同层面和不同主体间的法律关系。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完成土地使用权的变更,于法定形式上仅为股权层面的变更,转让时仅需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股权转让的条件,不涉及权属公司土地使用权的物权变动,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间接使土地使用权转变实际制约人,不应影响到股权转让的合法性。  三、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过程中产生的限制及风险  1、因股权性质产生的限制。  如国有企业转让股权,将涉及上级部门审批、于产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等诸多限制,加大了转让难度。又如国内企业的持股人将股份转让与外国投资主体或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持股人将股份转让于国内投资主体,

7、将涉及到企业性质变更、外商优惠政策的丧失、外商投资领域限制等的限制和约束,如未能达到上述条件及程序要求,则可能导致转让行为无效。  2、因股东理由产生的纠纷多。  如有的项目公司虽获得了项目批准,但原股东方的注册资金未全部到位,或是原股东方中途更换,而新股东支付的股权交易款没有完全付清致使股权变更手续没有完结。如果股权转让行为未经股权转让方股东的同意,或是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则势必导致无效。  3、债务风险高。  项目公司是一个动态的独立运转主体,长期的经营行为,不可避开地将会产生对外债务或存在对外担保、资产抵押等情形。因此,即使进行了全面的前期调查,也无法完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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