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述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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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阐述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商业秘密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摘要】随着我国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市场竞争日益加剧,而商业秘密作为现代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受到的侵害也越来越严重。保护商业秘密等非公开性知识产权已成为关注的热点。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立法,强化司法保护手段,对维护我国企业的经济利益和国家安全都具有现实而深远的作用。  【关键词】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立法完善    一、商业秘密的概

2、述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中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通过以上法律可以看出,商业秘密必须同时具备三个特征:  第一,秘密性。秘密性指商业秘密所处的状态应当是秘密的,没有被公开过,这也是商业秘密最本质的特征。同时,又是商业秘密区别于专利的最显著特征。确定商业秘密的私密性。最客观的标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1]  第二,价值性。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是指商业秘密通过现在的或者将来使用的,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预期的、潜在的经济利益

3、,使得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掌握商业秘密而保持竞争优势。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最本质的体现是商业秘密的使用会产生竞争优势。[2]  第三,新颖性。商业秘密的新颖性,是指该信息不为应用领域的人所普遍知悉。新颖性是将商业秘密与公知信息划开界限的要件。商业秘密的新颖性只是一个不为公众所普遍知悉的否定要件,只要不是应用领域内的人众所周知的普通信息,且与普通信息存在着最低限度的区别或者新意,就可以符合商业秘密的新颖性要件。  第四,保密性。即权利人必须对其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并且没有在未约定保密义务的情况下将该信息提供给其他人。至于商业秘密权

4、利人是否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应当从主观性要求和客观性要求两方面加以判断。主观性方面要求商业秘密的持有者必须有保密的意向,客观性方面则要求其商业秘密未被公众了解或者未进入公共领域。  二、我国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  (一)民事法律保护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是我国《合同法》在其第43条中做出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如果没有遵守这些义务,将不得不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它是权

5、利人的智力成果。《民法通则》第118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该法条中的“其他科技成果”无疑包括了商业秘密,那么就可以根据该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人追究民事责任。也就是说,权利人在其商业秘密受到侵犯时,可提起民事诉讼以追究相关人的侵权责任。  (二)行政法律保护  由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社会的经济秩序,尤其是竞争秩序带来了严重危害,因而很多国家都选择通过行政法律来制裁这种违法行为。为了追究侵犯商业秘

6、密者的行政责任,我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做出了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法律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享有认定处理权的主体是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有权责令停止,并可视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有权责令并监督返还侵权物品,或者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毁其盗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产品。  (三)刑法保护  我国《刑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严厉的惩罚策略。根据《刑法》第219条的有关规定,有侵犯商业秘密

7、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219条明确规定了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且给其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同时给“商业秘密”和“权利人”下了定义。它为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提供了比较充分的刑事保护手段,说明我国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制裁由原来的仅限于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上升到了刑事责任的高度,从而加强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三、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不足  (一)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的规定的内容过于分散  目前

8、,我国法律中以商业秘密保护为内容的条款较为分散的规定于各不同的部门法和实体法中。不同法律的主旨和调整范围各不相同,使得分散规定于各法律法规中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条款,没有协调统一的内容,难以形成完整的体系。如在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方面,不同法律对侵权及承担责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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