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大纲刑诉变化及备考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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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年司考大纲刑诉变化及备考提示新增考点:第六章第二节:考点“辩护人的权利”下新增“阅卷权”、“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提出意见权”、“申诉控告权”、“人生保证权”;第八章第四节:新增“住所监视居住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殊规定”;第八章第六节:新增“不予逮捕的情形”;第十二章第五节:新增“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第十五章第二节:新增“拒绝辩护”;第十六章第三节:新增“委托宣判”;第八章基本要求“理解”中新增:“适用强制措施的原则和应当考虑的因素、拘留与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区

2、别”;第九章基本要求“理解”中新增:“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变更考点:第六章基本要求“了解”中:“适用强制措施的原则和应当考虑的因素”变更为“公民的扭送”。删除考点:第四章第二节:删除考点“审判管辖的分类”;第七章第一节:删除考点“刑事证据的意义”;第九章第四节:删除考点“附带民事诉讼的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第十章:删除考点“期间的概念”、“送达的概念”;第十四章第四节:删除考点“审级制度的概念”;第十五章第二节:删除考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特别规定”;第十六章第三节:删除考点“死刑第二审案

3、件开庭审理的要求”;第二十章第一节:删除考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概念”;第二十二章第二节:删除考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概念和特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新增法条】: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2月26日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

4、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0日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锋芒初试】:(1)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有:()A、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B、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C、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D、外国人犯罪的案件。答:ABC。修订后的刑诉法取消了外国人犯罪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无期徒刑、死刑案件都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一审。(1)有关委托辩护的说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B、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后,应当及

5、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C、侦查阶段,可以委托犯罪嫌疑人的任一亲友担任辩护人。D、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答:ABD。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而且只能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2)关于监视居住,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所执行,也可以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B、在住所执行监视居住可能妨碍侦查的,经本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也可以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C、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用电子监控、不定期

6、检查等监视方法。D、监视居住可以由人民检察院执行。答:ABD。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所执行,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进行,但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故A错。在住所执行监视居住可能妨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也可以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故B错。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故D错。【新修法条】:1.《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199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九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7、2012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删除法条】: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1月19日公布);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6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89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2日公布,自1998年9月8日起施行);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五条和第四百零七条

8、的通知(高检发研字〔1999〕9号 1999年9月21日);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2003年3月14日);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2003年3月14日 法发[2003]6号);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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