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的理念更新与原则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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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调解的理念更新与原则重构  摘要: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历久而弥新,转变其职权主义的定位,将纠纷解决的主导权真正归还给当事人则是改革的根本出路。而要实现这种转变,就需要更新程序的理念,由职权主义转向协同主义。本文指出应重构法院调解的原则,增加不公开调解原则和调解信息保密原则。  关键词:法院调解协同主义不公开原则调解信息保密  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1009-0592(2010)12-132-02    法院调解的理念更新与原则重构  摘要: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历久而弥新,转变其职权主义的

2、定位,将纠纷解决的主导权真正归还给当事人则是改革的根本出路。而要实现这种转变,就需要更新程序的理念,由职权主义转向协同主义。本文指出应重构法院调解的原则,增加不公开调解原则和调解信息保密原则。  关键词:法院调解协同主义不公开原则调解信息保密  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1009-0592(2010)12-132-02    法院调解的理念更新与原则重构  摘要: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历久而弥新,转变其职权主义的定位,将纠纷解决的主导权真正归还给当事人则是改革的根本出路。而要实现这种转变,就需要

3、更新程序的理念,由职权主义转向协同主义。本文指出应重构法院调解的原则,增加不公开调解原则和调解信息保密原则。  关键词:法院调解协同主义不公开原则调解信息保密  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1009-0592(2010)12-132-02    自建国后民事诉讼中的以调解为主到20世纪90年代的弱化调解强化判决再到近年来法院调解的重兴,法院调解制度一直是我国民事司法理论和实务界所共同关注的重要内容。法院调解作为诉讼内当事人合意解决纠纷的机制对于实现当事人的处分权和完善民事诉讼纠纷解决的机能具有

4、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旧有的职权主义诉讼观念的影响和程序原则、程序制度的不完善,法院调解曾历遭诟病,其功能亦不能充分发挥。就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理论和实务界提出了调审分离、调审分立、以诉讼和解替代法院调解、构建当事人主义的法院调解等多种观点。纵观各种观点,虽然改革的具体路径不同,但就法院调解问题之根源已基本形成共识,即法院调解的职权主义定位导致的审判权与诉权关系的不协调。因而,要克服法院调解制度的弊端,完善其制度功能,就需要从根本上转变法院调解的职权主义定位,把纠纷解决的主导权真正归还给当事人。要实现法院调

5、解定位的转化,首先需要更新程序的理念、重构法院调解的原则,并以此为统帅完善法院调解的程序规范。笔者仅就程序理念的更新和原则的重构进行探讨职称论文。  一、法院调解的理念更新  我国法院调解制度之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源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对调解定位的偏差,即把调解中本来属于当事人的主导权错误的交由法院,从而使审判权和诉权的关系不协调,审判权的运行出现偏差,调解功能受阻。所以法院调解的改革有赖于诉讼模式的转换和诉讼理念的更新。近年来,我国民事司法改革的方向是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换。应当说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诉

6、讼私权纠纷的本质决定了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更符合民事诉讼的本质。然而绝对的当事人主义和绝对的职权主义都有其缺陷,因而自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各国展开的民事司法改革中对当事人和法院的诉讼权限配置关系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力图在两种对立的诉讼结构中找到一个平衡点,在实现保障私权的同时又满足民事司法的公益性需要,因而协同主义的诉讼模式逐渐兴起。协同主义是在对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进行反思分析之后产生的一种新的诉讼模式理念。协同主义的实质就是合作,德国著名法官瓦塞曼(Rudolfann)认为:社会法制国家中的民事诉

7、讼之模型是以作业共同体为其特征的。这种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协力既可构成一种行动倾向,亦可将其主义划为协同主义。他还指出民事诉讼应当主张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结合,即诉讼由当事人双方和法院构成的共同体来协作运作,在法院和双方当事人之间设立对话的桥梁,通过对话促进纠纷的早期解决。可见协同主义的诉讼模式是指将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权限合理配置,充分发挥法官和当事人的积极作用,通过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当事人相互之间的合作协同推进诉讼的一种诉讼模式。从各国的司法改革来看,英美法国家改革传统的对抗制当事人主义模式,普遍加

8、强法官对案件的管理权、规定当事人之间的自动披露信息和促进诉讼的义务。大陆法系国家在保证法官对案件管理权的同时也在加强当事人对程序的控制,规定法官的释明义务协助当事人完成某些诉讼行为。尽管具体方式、措施有所不同,但总的趋势是从公正和效率出发,平衡法院的诉讼管理职权和当事人的诉讼自主权,在保持当事人主义模式的基本内容的同时,强化法院的作用并与当事人一道协力促进诉讼的进程。所以,协同主义的核心内容是通过合理的权限配置来实现审判权与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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