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文化遗产国际追索的法律适用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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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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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文化遗产国际追索的法律适用理由对于文化遗产国际追索的法律适用理由导读:摘要:文化遗产是人类精神文明的宝贵财富,由于不同的国家对善意取得制度作了不同规定:英美法系国家注重保护原所有人的利益,大陆法系国家注重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国际上出现了一些被盗文化遗产转移出境后经过公开市场转让到善意第三人的手中取得了合法性的现象,这样就使得原主国追索文化遗产之路异常崎岖,因此研究文化遗产国际追索法律文化遗产国际追索的法律适用理由由优秀站.anFineArts中,文化遗产所有权争议被识别为侵权理由。侵权应当适用侵权行为地,但是本案涉及到两个侵权行为地:瑞士和印第安那州。印第安那州法院通过分析适用了

2、其中一侵权行为地法印第安纳州法。把被盗文化遗产识别为侵权理由是会有一些障碍,比如说:一,侵权行为地有时可能无法确认。二,侵权行为地在有些案件中具有偶然性。三,在被盗文化财产的跨国流转中,侵权行为地往往有多个。  另一种是把文化遗产所有权争议识别为财产理由,这种做法意图依据物之所在地法最终决定原始所有人和善意持有人之间的权利归属。这种做法虽然有助于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但是当文化遗产发生跨国流转的时候,连接点即物之所在地发生变化,文化遗产的识别就有可能适用其他国家的物权法,这样一来法院在选择应适用的法律的时候会出现两难的选择。  笔者倡议不要将文化遗产单独识别为侵权法律关系或者是物权法律关系

3、,而应当创设一种新的法律关系,即文化遗产法律关系,采用较灵活的连接点,在保护原权利人利益和保护交易安全之间寻求平衡点。  (二)文化遗产所有权争议中的善意取得理由  关于善意取得制度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有着不同的规定,大陆法系注重保护善意购买人的利益,规定无权处分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仍可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大陆法系允许善意取得人在法定时效期间届满后获得有效所有权,而原物主请求返还文化遗产的权利受到需向善意购买人支付巨额费用等的限制。而英美法系国家重视保护原所有人的利益,将所有权赋予原始所有人以保护所有权的完整性,不允许被盗物的善

4、意购买人取得所有权。除非物之所有权人同意或导致第二人相信会取得所有权,也就是说被盗物的善意购买人既不能享有所有权,英美法系国家,只有在特定情况下保护善意购买人的利益。在当今交通极度发达的条件下,各国对于善意取得制度规定的不一致从很大程度上便利了文化遗产非法贸易的发生,盗窃者在选择销赃场所时会考虑文化遗产的市场价格,也会着重考虑在哪一国法律环境下销售能够更安全。购买者也会考虑到这一点,为了能获得文化遗产确定的所有权,也会选择在确保其权利稳定性的国家购买文化遗产。这样一来在文化遗产跨国流转中就可以将“恶意”所有权转化成“善意”所有权。从而导致被盗文化遗产“所有权漂白”情况的发生。  三、文

5、化遗产国际追索的法律适用  关于文化遗产的国际追索可以运用统一实体法的策略来解决有关文化遗产所有权的争议,无统一实体法时,我们可以运用冲突法规则,把这两种策略紧密的结合起来解决文化遗产所有权的争议。  (一)文化遗产国际追索的国际统一实体法  目前关于保护文化遗产多边国际条约最主要有以下两项:  1.1970年公约(《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的策略的公约》)  此公约是197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对规范文化遗产交易市场最具影响力的公约。其宗旨是通过推动各个国家的合作建立一种道德标准来抑制文化遗产的非法交易。公约要求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收回并归还进口的文化

6、财产,实施文化财产出口许可制度,从而针对文化财产非法进出口和所有权转让规定了基本的预防和返还措施,建立起了规范文化财产国际流转的基本原则。1970年公约为遏制文化财产的非法交易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还有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2.1995公约(《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公约》)  1995年《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公约》的主要目的是统一各个国家之间相互冲突的私法,制定一套统一适用的文化遗产追索规则。公约倾向于保护原始所有人的利益。这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相悖,很多家都未加入。本公约较之1970年公约更加完善,遗憾的是公约未得到很多国家认可,尤其是文化遗产流转的市场国。  上述公约都

7、致力于营造文化遗产国际流转和国际追索的良好氛围,但这些公约适用的空间和时间范围还有某些限制,追索流失海外的文化遗产并不可能一帆风顺。(二)文化遗产国际追索的冲突法  文化遗产国际追索的案件中若没有可以直接适用的统一实体法,一般都会涉及到各个国家的法律冲突。文化财产的国一般会倾向于保护原权利人的利益,而市场国会倾向于保护购买人的利益,这都将影响到案件的判决结果。  1.物之所在地法  各国对于不动产所有权争议一般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动产文化遗产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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