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现行刑法典修正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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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湾地区现行刑法典修正内容简介【摘要】本文介绍了台湾地区现行刑法14次的修正内容,为研究有关问题作了补缺拾遗工作。【关键词】台湾刑法修正台湾地区现行刑法典(即民国时期的《中华民国刑法》)自1935年1月1日颁布以来,至今已施行近70年。在此期间,针对该法典迄今共有过14次修正,涉及约70多个条文的规定,其中修正章名1次、修正条文53条(次),增订新章1章、增订条文31条,删除条文1条。为有助于研究台湾刑法及其发展变化,现对台湾刑法典历次修正案的内容予以简要介述。 一、第一次修正 此次修正于1948年11月7日作出,内容是修正刑法典第5条条文。该条是关于“国外犯

2、罪之适用”的规定,原条文列举了台湾刑法典适用于在“中华民国”领域外所犯罪行的种类,共有7个罪名,设7款规定;修正后的条文增设“鸦片罪”列为第6款,原第6、7款依次递改为第7、8款。[1] 二、第二次修正 此次修正于1954年7月21日作出,内容是修正刑法典第77条条文。该条是关于假释要件的规定,原条文第2项规定,“前项执行期间,遇有第四十六条情形者,以所余之刑期计算”;此次修正,系将该项规定删除。 三、第三次修正 此次修正于1954年10月23日作出,内容是修正第160条第1项条文。该条原是关于“侮辱国旗国章及国父遗像罪”的规定,修正条文将原条文中“国旗国章”

3、四字改为“国旗国徽”,其余未变(该条罪名相应变更为侮辱国旗国徽及国父遗像罪)。 四、第四次修正 此次修正于1969年12月26日作出,内容是修正刑法典第235条条文。该条是关于散布贩卖制造猥亵文书图画罪的规定,原条文共有两项:第1项为“散布或贩卖猥亵之文字、图画及其他物品,或公然陈列或以他法供人观赏者,处一千元以下罚金”;第2项为“意图贩卖而制造、持有前项之文字、图画及其他物品者亦同。”修正后之条文分为三项:第1项为“散布或贩卖猥亵之文字、图画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陈列,或以他法供人观赏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三千元以下罚金”;第2项为“意图散布、贩

4、卖而制造、持有前项之文字、图画或其他物品者亦同”;第3项为“前二项之文字、图画及物品,不问属于犯人与否,没收之。” 五、第五次修正 此次修正于1992年5月16日作出,这是颇受关注与争议几近白热化的一次修正,具体内容是修正刑法典第100条条文。该条是关于普通内乱罪的规定,原条文第1项为:“意图破坏国体、窃取国土,或以非法之方法变更国宪、颠覆政府,而着手实行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谋者,处无期徒刑。”第2项规定:“预备或阴谋犯前项之罪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后的第100条第1项规定:“意图破坏国体,窃据国土,或以非法方法变更国宪,颠覆政府,而以强

5、暴或胁迫着手实行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谋者,处无期徒刑。”第2项规定:“预备犯前项规定之罪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第六次修正 此次修正于1994年1月28日作出,内容是修正刑法典第77条至第79条,并增订第79条之一条文。此次修正和增订的均为假释的内容,其基本精神是放宽假释的适用。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修正条文 1.第77条。该条是关于假释要件的规定,原条文只设一项,内容为:“受徒刑之执行,而有悛悔实据者,无期徒刑逾十年后,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后,由监狱长官呈司法行政最高官署,得许假释出狱。但有期徒刑之执行未满一年者,不在此限。”修正后的

6、条文设三项,其中,第1项规定:“受徒刑之执行而有悛悔实据者,无期徒刑逾十年后,有期徒刑逾三分之一后,由监狱长官报请法务部,得许假释出狱。但有期徒刑之执行未满六月者,不在此限。”第2项规定:“无期徒刑裁判确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羁押日数算入前项已执行之期间内。”第3项规定:“犯刑法第十六章妨害风化各条之罪者,非经强制诊疗,不得假释。” 2.第78条。该条是关于假释撤销的规定,原条文内容为:“假释中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撤销其假释(第1项,笔者注,下同)。因过失犯罪者,不适用前项之规定(第2项)。假释撤销后,其出狱日数不算入刑期内(第3项)。”修正后的条文规

7、定:“假释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撤销其假释(第4项)。前项犯罪,其起诉及判决均在假释期满前者,于假释期满后六月以内,仍撤销其假释;其判决确定在假释期满后者,于确定后六月以内,撤销之(第2项)。假释撤销后,其出狱日数不算入刑期内(第3项)。” 3.第79条。该条是关于假释效力的规定,原条文内容为:“在无期徒刑假释后满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余刑期内未经撤销假释者,其未执行之刑,以已执行论(第1项)。假释中因他罪受刑之执行者,其执行之期间不算入假释期内(第2项)。”修正后的条文规定:“在无期徒刑假释后满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余刑期内未经撤销假释者,其

8、未执行之刑,以已执行论。但依第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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