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再审程序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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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民事再审程序的几点思考题纲一、民事再审程序的涵义二、再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与申诉的概念辨析三、申请再审时的再商榷四、“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是否应当作为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指导思想摘要: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项补救制度。长期一来,在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和民事诉讼理论上,民事再审程序在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大家往往把再审程度相提并论,并把申请再审与申诉混为一谈。其实,这两组要领是有区别的。从法学理论上看,将再审程序和监督程序等同是不科学的。在审判实践中,将审判监督程序与再审程序等同于国、于法、

2、于民、于社会都是有害的。由此,由产生种种忽视和不尊重当事人申请再审权的现象,所澄清二者的区别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是非常必要的。关键词:民事再审程序思考  关于民事再审程序的几点思考题纲一、民事再审程序的涵义二、再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与申诉的概念辨析三、申请再审时的再商榷四、“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是否应当作为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指导思想摘要: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项补救制度。长期一来,在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和民事诉讼理论上,民事再审程序在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大家往往把再审程度相提并论,并把

3、申请再审与申诉混为一谈。其实,这两组要领是有区别的。从法学理论上看,将再审程序和监督程序等同是不科学的。在审判实践中,将审判监督程序与再审程序等同于国、于法、于民、于社会都是有害的。由此,由产生种种忽视和不尊重当事人申请再审权的现象,所澄清二者的区别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是非常必要的。关键词:民事再审程序思考一、再审程序的涵义再审程序,是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组织和人员,或者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有错误,提起或申请再审,有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再审程序并不是每一

4、个民事案件必经的程序,只是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且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才能使用的一种特殊的审判程序。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项补救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制度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各国民事诉讼法对此都作了规定,不过称谓不一,实施与获得补救的途径和程序也有所区别。根据发动再审程序的主体和程序的不同,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基于当事人的诉权,由当事人提起再审之诉引起对案件的再行审理。资产阶级国家的民事诉讼法一般只设立这种补救方式(主要指大陆法系国家),一类是基于法定机关,组织和人员行使监督权引起再审

5、程序的发生,而对案件再行审理。这种再审制度多为社会主义国家所采用。如蒙古民事诉讼法只设立这种补救方式。还有一类,同时适用上述两种方式。如匈牙利等国的民事诉讼法属于这种类型。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时,只有人民法院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属引起再审程序的第二种类型)。实践证明,仅靠这种自我监督来纠正生效裁判中的错误是不够的,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不仅增加了检查机关抗诉提起再审,从而完善了法定机关提起再审的制度,而且增加了当事人申请再审,这就大大拓宽了案件再审的渠道,为纠正生效裁判中的错误提供了程序上的保证。在我国的

6、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一经发生法律效力,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变更和撤消,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确认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性。但是,维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严肃性,应当以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没有错误为前提,如果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实存在错误,就会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威信。因此,为了保证裁判的正确性,维护裁判的严肃性,是却有错误而有发生了法律效率的裁判能够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再审程

7、序。二、再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与申诉的概念辨析在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大家往往把再审程度和审判监督程序相提并论,并把申请再审与申诉混为一谈,其实,再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与申诉这两组概念是有区别的。首先,审判监督程序和再审程序的区别。审判监督程序是由依法享有审判监督权的机关提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享有审判监督权提起再审程度的机关有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程序不包括当事人不服终审判决申请再审的情况,而再审程序不仅包括享有审判监督权的机关提起的再审,而且包括当事人

8、申请再审。审判监督程序与再审程度的区别景要有以下三点:第一,启动主体不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主全公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不仅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而且包括不服生效裁判的当事人;第二,时间限制不同,审判监督程序没有时间限制。根据现行民诉的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任何时候发现错误的判决、裁定随时都可能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而依当事人申请启动的再审程序必须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的两年内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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