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保释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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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英国保释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论文2002年10月,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与英中协会合作,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以及部分高校的专家、学者组成保释制度考察代表团,前往英国伦敦进行了为期一周的考察、访问。访英期间,代表团走访了伦敦市的警察局、皇家检察院、治安法院、少年司法委员会、法律委员会以及保释支持小组等机构,听取了大学法学教授、警官、检察官、治安法官、保释支持机构负责人以及上述委员会中负责保释制度研究的专家的介绍,并进行了

2、实地考察。在英中协会的周密安排下,代表团对英国保释制度包括保释的对象、条件、适用程序、社会效果及保释制度的发展趋势获得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认识.freel简称YOT)的一个部门,每周2—3次向后者汇报工作。他们特别关心10至17岁的未成年人。1969年颁布的《未成年人权利法案》,规定了未成年人的保释与福利。他们主张未成年人获得一个合适成年人的帮助,并与拘留警官、治安法官争取保释。除非不得已,才放弃保释的努力。治安法官根据法律要求,对每个嫌疑人的保释问题予以考虑,负责作出决定,万不得已时才拒绝给予自由

3、而将其关在监狱。6治安法官的决定在公开法庭上作出,一定要让所有的决定都是公正的。如果法庭决定不得保释,应公布理由。法庭接受证据,决定是否保释,极少被拒绝保释。拒绝保释时,通知家长或者YOT,保释支持小组参与工作。保释支持小组对犯罪嫌疑人情况进行评价,了解嫌疑人举止、实际困难以及需要何种帮助,并提供帮助。一般有检察官、支持小组、辩护方三方协定申请保释,法庭可以决定同意与否。达不成协议的,由法庭决定,法庭往往听取支持小组意见。据介绍,有92%的案件接受支持小组的意见。保释支持小组支持的重点是重复犯罪、

4、严重犯罪,以及陷入困境需要帮助的嫌疑人,特别是吸毒、酗酒、心理上有创伤(受过虐待),或者行为混乱的嫌疑人。这些人往往持不合作态度,支持小组了解其经历以及经常与其在一起人的情况,帮助其重新上学,解决吸毒等问题,让他们相信困难是可以克服、可以解决的,不必要去做犯罪的事情。YOT内保释支持小组与社会工作者、警察、教师等协作,确保其出庭,向其解释出庭的程序、意义,87%的嫌疑人是合作的,只有2%的被保释人被重新逮捕。据Northampton郡保释支持小组负责人JohnAndreorrell警官介绍,该警察

5、局有证逮捕的比例约为25%,而无证逮捕的比例为75%,这和城市犯罪的特点有密切关系。5治安法院法官分为全职(专职)的治安法官,以及非全职(专职)的非法律人员的治安法官。全职的治安法官都是有长时间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的。非全职的治安法官要接受专门的培训,开庭时,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并有一名法律顾问提供帮助。61998年刑事司法法案颁布以前,没有专门的关押10—14岁未成年人的场所,此后,由安全的培训中心关押。10—15岁的未成年人最多关押6个月,且必须是比较严重的犯罪、多次犯罪,在英格兰、威尔士有4

6、00个这样的拘留场所。另外还有两个机构,一个是未成年人治疗(处理)中心,关押严重犯罪、谋杀犯罪、强奸犯罪、重复盗窃的未成年人,每个中心关押15—20名;一个是专门关押15—19岁未成年人的拘留所,由监狱部门提供看守人员、管理。7保释支持机构视被保释人的经济状况适当收取保释旅馆的住宿费用。8据JohnPitts教授提供的数字,10年间,在拘留所内,有22名15—17岁的未成年人自杀,有65名18—20岁的未成年人自杀。9参见陈卫东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调研报告》,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4月

7、版,第14-18页。10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0日,特殊情况下为14日,对于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留达37天时间。11具体内容请参见陈卫东、刘计划:《谁有权力逮捕你——试论我国逮捕制度的改革》(上),《中国律师》2000年第9期。12关于将被逮捕人带至法官面前的期限,国际准则并没有具体规定,而往往表述为“及时”、“毫不迟延地”或“尽快”。有的国家规定为24小时,有的规定为48小时,最长一般不超过72小时。台湾地区最新的改革,即规定检警共用24小时。13关于

8、扩大及保障被逮捕与羁押者诉讼权利的内容,详见陈卫东、刘计划:《谁有权力逮捕你——试论我国逮捕制度的改革》(下),载《中国律师》2000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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