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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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解读作者: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总工程师:李建民[2008年4月15日]---------------------------------------------------为认真贯彻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要求,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下发了《关于印发煤矿企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36号),山东

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了《关于开展“隐患治理年”活动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明电[2008]36号),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察活动意见》(鲁煤安监监字〔2008〕36号)。从上述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下发的文件可以看出,对隐患治理的重视。目的在于在2007年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促进煤矿企业狠抓隐患排查整改工作,使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得到及时治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安全保障能力进一步提高,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以上事故,控

3、制零打碎敲事故,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近期在安全监察中发现个别单位和人员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的概念、申报评估、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认识不全面。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解读如下,以期对今年的“安全隐患治理年”有所帮助。一、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的概念(一)、重大危险源的概念《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叙述重大危险源的概念是: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文《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

4、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范围如下:1.贮罐区(贮罐);2.库区(库);3.生产场所;4.压力管道;5.锅炉;6.压力容器;7.煤矿(井工开采);8.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9.尾矿库。其中第七项煤矿(井工开采),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矿井:(1)高瓦斯矿井;(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3)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5)煤层自然发火期≤6个月的矿井;(6)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矿井,此六类矿井为重大危险源。(二)、重大安全隐患的概念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

5、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今年国家安全生产安全委员会文件(安委办〔2008〕6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调度统计和报送等工作的通知”,除上述一般隐患、

6、重大隐患外,又提出“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的概念,是指在排查出的重大隐患中,一时难以整改,需要在以后全部或者局部停业停产治理,且已经列入治理计划的隐患;综上所述:煤矿(井工开采)并不全部都是重大危险源,在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中六类矿井为重大危险源,矿井只要进行开采就必须进行申报评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所有矿井都可能存在的,只是根据危害和整改难度大小,发现后整改排除的方式、时间不同分为: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和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整改排除事故隐患是为了减少和消除事故,特别是整改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更是遏制重大事故的关键所在。二、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的申报评估、排查治理(一

7、)、重大危险源的申报评估和备案国家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规定: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申报登记范围的要求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并填写《重大危险源申报表》。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两年至少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安全评估工作应由注册安全评价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主持进行,或者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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