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下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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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危机下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 【摘要】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着诸多缺陷,多重监管机构之间难于协调,信息很难共享,监管部门金融监管理念落后。针对这些问题,我国应确立适度监管原则,完善金融监管模式,加强金融监国的国际合作。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金融自由化。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金融动荡发生越来越频繁,1987年华尔街股市崩溃、1992年的欧洲货币体系危机、1997-1998年的亚洲金融危机,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美国开始进行金融监管改革,2011年爆发的欧洲债务危机,直接影响到全球股市、期货市场、原油价格等各个方面。为了防患于未然,我们需要学习和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内容和

2、理念,逐步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  一、金融危机下国际社会金融监管改革。  金融衍生品和虚拟资本的无限扩张以及信息分享机制不畅给金融监管带来的障碍,2008年美国的次贷危机促使美欧各国探寻和建立新的金融监管框架和规则。  (一)《巴塞尔协议Ⅲ》。  受到了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直接催生,巴塞尔委员会2010年通过了《巴塞尔协议Ⅲ》,新的巴塞尔协议影响了银行的经营模式和发展战略,成为全球银行业监管的标杆,引发国际金融监管准则的调整和重组。为了创造出更稳定的国际金融体系,协议主要做了以下修改:第一,提高银行最低资本要求,增强资本质量;第二,提出新的计量指标,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第三,设立“资本

3、防护缓冲资金”,提高整个银行业在危机中的恢复能力;第四,引入杠杆率指标,把控银行风险敞口。  (二)美国金融监管框架改革。  美国的金融监管模式是“两级多头式监管”,中央和地方两级都拥有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权力,多个履行金融监管职能的机构对金融行业进行分业监管。在次贷危机的影响下,2010年7月,美国通过了《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重建金融监管》的改革方案,其对金融监管制度的调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组建联邦级的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FSOC),负责识别和防止影响金融体系稳定的系统性风险,促进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2)组建全国保险监管局(ONI),主要履行保险行业的监督、咨询、建议和信息交流等

4、职责。(3)成立全国银行监理署(NBS),负责对所有联邦特许存贷款机构、外国银行实施审慎监管。(4)成立消费者金融保护署(CFPA),将原先分散在不同监管部门的消费者保护职责予以归并,统一执行保护消费者权益职责,对金融产品提供机构进行检查,对损害消费者和投资者的金融机构和市场行为实施处罚。  二、我国金融业面临的问题。  (一)金融行业经营模式的变化。  中国加入WTO之后,金融行业逐步对外开放,随着竞争的加剧,中国金融行业分业经营的模式业也开始带有一定的混业特征。  首先,监管当局对金融分业经营的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一个金融企业的法人机构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保险其中两种或两种以上业务。199

5、9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颁布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符合条件的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获准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同年10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又一致同意保险基金进入股票市场。2000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证监会又联合发布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获准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2001年6月,人民银行发布《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明确商业银行在经过人民银行批准以后,可开办代理证券业务、金融衍生业务、投资基金托管、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以及代理保险业务。其次,金融控股集团内

6、部的子公司混业经营,即一个金融集团或者非金融集团通过控股或设立子公司的方式,在集团内部提供银行、证券、保险等多种金融服务。混业经营在提高金融企业自身竞争力的同时,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二)金融创新的发展。  各家商业银行纷纷开展金融衍生业务、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代理证券业务、代理保险业务以及投资银行业务,这些业务本身于证券业和保险业,“银证通”、“银券通”等银行业务品种的使用使得大众通过银行网络就可以直接进行证券投资。保险企业的创新金融产品、混业经营的势头尤其明显,新的涉及多个金融业务领域的保险产品不断涌现,如投资联结保险就横跨保险业和证券业两大金融业务领域。  三、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  (

7、一)中国当前的金融监管体制。  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除了四大国有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外,基本不存在其他金融机构,1986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初步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当局的职责,此时的金融监管模式是一种单一监管模式。随着经济的发展,信托、证券、保险在内的各种金融机构相继建立,并逐渐形成了混业经营状况,分业监管的模式逐渐确立。1992年,中国证监会成立,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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