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会计——治理财务舞弊的利器

法务会计——治理财务舞弊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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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务会计——治理财务舞弊的利器 【摘要】国外的实践证明,法务会计是治理财务舞弊的新利器,是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的克星。本文介绍了法务会计的涵义,重点分析了法务会计在控制和治理舞弊方面的作用及其与独立审计在舞弊控制方面的区别。  一、法务会计的涵义  (一)法务会计的概念及发展  法务会计的概念在1998年开始出现。1998年3月4日,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在香港召开的主题为“舞弊与法务会计”的研讨会上,把法务会计定义为“通过对财务技能的运用以及对未决问题的调查方法,将证据规则与此相结合的一种会计学科。”  李若山教授在《论国际法务会计的需求与供给》一文中,给法务会计作了如下定义:

2、“法务会计是特定主题运用会计知识、财务知识、审计技术与调查技术,针对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者在法庭上作证的一门新兴行业。它是会计的一门新兴学科。提供上述服务的主体就是法务会计人员。”  综上所述,法务会计是在涉及会计、审计的司法实践中,引入会计审计方面的专业人员为司法实践提供服务的一门学科。  法务会计最早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美国,它是为适应当时政府查处时有发生的内部股票舞弊案及储蓄信贷行业丑闻的需要而产生的。在上世纪90年代,法务会计在美国逐步得到发展。2001年安然会计丑闻的出现使人们对注册会计师的信心降到了最低点,但是却

3、给了法务会计师施展才能的机会,法务会计由此获得了空前的发展机遇。  (二)法务会计的提出  完善的内部控制能在一定程度上发现被独立审计忽视的资产侵占舞弊,以保证会计信息准确可靠、资产安全完整。但由于内部控制系统的不完善,再加上管理者绕过控制环节营私舞弊和不相容职务人员合谋舞弊,因此必须内外结合才能有效地预防舞弊。  独立审计更多关注的是导致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不能公允表达的重大舞弊,忽视不影响会计报表公允表达的其他舞弊行为。独立审计属于外部控制系统,对财务舞弊的控制是通过注册会计师严格按照独立审计准则行事,保持职业上应有的谨慎,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运用合适的方法来实

4、现。独立审计能够揭示内部控制失效的合谋舞弊和管理者舞弊,并为内部控制的不断完善提供建议。因此,内外控制方法的结合运用应当能在很大程度上防止舞弊的发生和蔓延。但事实上并非如此,财务舞弊仍然层出不穷。根据经济学家艾伯特。赫希曼在上世纪70年代提出的“木桶”原理可知,预防舞弊的系统还有欠缺。因此人们提出了法务会计对舞弊的控制,以对“木桶”中流出的水加强控制,从而使内部控制、独立审计和法务会计共同构成一个有效的舞弊控制系统。  二、法务会计——治理财务舞弊的利器  (一)法务会计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得到广泛运用  例如:法庭在调查美国最大的舞弊丑闻麦克威尔通讯公司舞弊案时,美国普华

5、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就作为法务会计人员在法庭上作证。由于社会的需要,美国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不仅在内部设置了法务会计部门,且其雇用人员也在不断增加。如1995年到1997年,毕马威将法务会计人员增加了一倍;1997年,普华永道事务所在1996年底的基础上又增加了20%的法务会计人员,到1999年已经有500人。在调查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瑞士银行侵占犹太人存款及财物的事件中,五大会计师事务所共动用了450名法务会计人员才得以完成客户的委托。法务会计将会计知识和法律领域的一些相关技巧有机结合,从而成为查找舞弊证据、在法庭上提供法律证据的一门新兴技术。国外的实践证明,法务会计是治理

6、财务报告舞弊的新利器,是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的克星。  (二)我国证券市场一系列企业财务舞弊案件的发生以及舞弊给各利益相关者带来的巨额损失,使政府和投资者期望能有专业人员查处舞弊,借助法务会计这一利器来控制和减少舞弊的发生  郎咸平指出,在成熟市场国家特别是美国,让舞弊者最为胆颤心惊的不是刑事诉讼和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而是中小股东提起的民事诉讼。舞弊者为了谋取不法利益,尽管也面临承担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的风险,但由于因舞弊行为而追究刑事责任的很少,行政处罚的力度又明显不够,因此舞弊人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其所得的经济利益并不对称。要防范舞弊的发生,必须加大舞弊成本。这不仅可以遏制舞弊

7、行为的发生,而且能对其他舞弊者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能有效控制舞弊。  因此,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借助法务会计师的帮助,加大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力度,加大作假成本,以达到减少和控制舞弊行为的目的。目前,我国投资人对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质量日益不满,涉及虚假会计信息的法律诉讼不断出现。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预示着我国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诉讼浪潮即将来临,标志着我国的虚假陈述民事诉讼进入司法实践。同时也对我国法务会计的建立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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