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trips协议和trips协议与我国著作权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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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TRIPS协议和TRIPS协议与我国著作权法的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简称WTO)取代关税与贸易总协议(简称GATT)承担起调整国际贸易秩序的历史责任,它不但全面继承了GATT的宗旨和规则,还在组织功能、调整手段和调整范围等方面有了明显的改善和扩大。  在组织功能上,世界贸易组织从根本上改变了GATT不是正规国际组织的局面,确立了自身国际法上的主体资格。它所具有的一整套规范化的国际组织机构,为它行使自身的职能奠定了基础。在调整手段上,WTO有一套严格的具有国际法基础的争端解决机制,规定了协商、斡旋、调停和调解、专家小组、上诉复审、交叉报复和

2、仲裁等具体的争议解决办法,加强了WTO的条约实施的强制性,改变了GATT的协议约束力过弱的缺陷。在调整范围上,WTO突破GATT原有的货物贸易的旧框架,将服务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投资措施以及农产品等当代国际贸易的新领域一并纳入其中。这样,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第一次直接而紧密地联结在一起。本文所要讨论的正是WTO调整的新领域之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知识产权成为WTO的一个议题,TRIPS成为WTO的21个最后文件之一,其背后的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点:1、近年来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科学技术在各国的

3、经济发展中起着主导作用,知识的生产、传播和运用在世界经济贸易的竞争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不但商品技术附加值的高低已成为商品价值的决定因素,知识产权本身也作为一种独立的商品成为国际贸易的对象。80年代以来,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贸易领域急剧扩大,初级产品(原料及半成品)的比例逐年下降,而高技术和知识、资本密集型的产品所占比例呈上升趋势,在国际贸易中涉及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问题越来越多。另外,全球贸易自由化进程加快,而影响这种进程的关税和其他非关税壁垒在GATT和WTO的努力下,其作用已日趋弱化,于是,各国都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自己的技术优势、品牌优势并力图

4、阻止外来的更强大的技术优势的冲击。知识产权法已不单纯是保护国内智力成果的国内法,更重要的是各国力争成为经济强国的基本国策的直接反映。知识产权这种日益强大的影响,使以调整国际贸易、促进国际经济发展为己任的WTO不得不面对它。2、原有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不能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各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政策有巨大的差异。首先,原有的公约并未建立起有效的解决争端机制。一旦成员国之间发生侵权纠纷或其他争端,只能通过谈判解决,谈判不成只能有关国际法院提出诉讼,而对此,成员国还可以申请保留,因而事实上许多侵权纠纷不能得到合理解决。其次,现行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效

5、力范围的有限性主要表现为由于参加的成员国有限,公约的管辖区域很窄;公约缺乏一个权威的执行机构来协调各国的立法和政策措施,以避免与公约冲突或不一致的现象发生。再次,这些公约缔约时间较早,很难对许多新的发明如集成电路、生物技术、计算机软件等起到切实有效的保护作用,而且各公约的保护范围都有一定限制。最后,各国法律和实践中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准不一,尤其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差异很大。以上这些弊端的存在使国际间知识产权侵权现象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据GATT的研究报告称,世界贸易中约有2%即将近800亿美元是假冒、仿制品贸易,为此,国际间知识产权纠纷大量出现

6、,标的额往往高达数百亿美元①。在国际贸易实践发展的大背景下,可以说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已成为历史趋势。尽管美国等发达国家主观上是为自身的利益,客观上也得到了实惠,而目前发展中国家则要承担对自己来说较为沉重的义务,但更多人的认为知识产权与经济发展、国际贸易密切相关,加强保护是大势所趋,发展中国家在克服了短期的困难后,将最终从知识产权的保护中收益。TRIPS协议同样适用于著作权,现只就协议对著作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及与以往的著作权国际保护条约的不同展开论述。TRIPS对著作权和有关权的规定,共有6个条文,其内容分别为:1、与伯尔尼公约的关系。伯尔尼公约是TRIP

7、S明确规定应当予以遵守的国际公约之一,我国已经在1992年加入伯尔尼公约,因此,凡是我国著作权法与伯尔尼公约不一致的地方,也是我国与TRIPS的差距。2.著作权法的保护原则。协议第9条的第2款规定:“著作权保护应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工艺、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之类。”这一规定体现了著作权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即思想、表达两分法原则。它通过划分著作权法应保护和不保护的对象,解决了知识产权法中三个主要的部门法即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之间的关系。尽管这一原则在各国的著作权法理论中都是一项基本原则,但在著作权国际条约中做出规定还是第一次。伯尔尼公约虽然对著作权

8、应予保护的客体做了规定,但对不应保护的客体没有明确、概括的规定,只提到了“纯新闻报道”应排除在著作权的保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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