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视角下的钓鱼岛领土主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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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法视角下的钓鱼岛领土主权分析国际法视角下的钓鱼岛领土主权分析一、钓鱼岛争端的由来  中日两国大量史料证明,钓鱼岛自古以来是中国神圣不可侵犯的领土。中日甲午战争前,日本政府和民间没有对中国拥有钓鱼岛主权持有异议。明治维新后,日本走上军国主义对外扩张的道路,日本将侵略的眼光瞄准钓鱼岛。甲午战争清政府惨败,清政府割让钓鱼岛给日本。二战后日本无条件投降,日本将战前窃取我国之领土归还。  1951年美、日签署《旧金山和约》,将钓鱼岛私自交由美国托管,美国由此设立托管当局,1972年美国将钓鱼岛和琉球治权一并移交日本

2、。  二、中日双方的主张及根据  关于钓鱼岛争端中方一贯坚持:钓鱼岛自古为中国领土,为中国人最早发现、命名和使用,并进行了适度、有效的管辖。1943年《开罗宣言》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等,归还中国。1945《波茨坦公告》重申: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日本签署投降书并接受了《波茨坦公告》。  日方认为:日本取得对钓鱼岛的主权属于先占。1884年日军渔军最先发现,通过日本政府确认该岛是无主地后,正式将其编入日本领土,随后通过无偿借给公民开发经营的方式30

3、年,对钓鱼岛实施了有效统治。此外钓鱼岛原为琉球所属,不是甲午战争中被占有的领土,因此,不属于《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规定的范围。  三、钓鱼岛的主权属于中国  对于钓鱼岛争端,中日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1895年前,钓鱼岛是否为无主地,日方是否通过先占理领论取得对钓鱼岛列岛的主权。国际法上领土取得的方式主要有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征服等五种方式。  (一)先占  先占也称占领,是指一个国家有本文由.L.收集整理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其他国家主权控制下土地主权的一种占取行为。先占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素:一是主体

4、是国家,二是客体是无主地,三是主观上要有占有的意思表示,即适当地行使和表现主权,概括为要有领有意识和领有行为。  中国在钓鱼列岛问题上,随着时间的推移,满足了先占的三要素。  1.领有意识。我国有关钓鱼岛的记载最早可追溯到隋炀帝时,在位期间曾数次派人赴琉球诏谕,途经钓鱼岛海域,将该岛命名为高华屿;明代开始通过军事手段对钓鱼岛实施管理,当时的海防图明确显示钓鱼岛列屿已纳入明朝的海防范围内。如胡宗宪、郑若编撰《筹海图编》、徐必达著《乾坤一统海防全图》等,把钓鱼岛等岛屿纳入中国领土的一部分。清朝沿袭了明朝的作法,继

5、续将钓鱼岛列屿纳入海防范围,列入海防区域进行军事管辖,这种海防行为是一种行使主权的行为。  2.领有行为。1895年日本占领钓鱼岛之前,我国的领有行为主要是捕鱼、采药、航行、海防等。根据官方史料记载,明清时期中国的皇帝与琉球的君主就因岁贡的关系互派舰船往来。1372-1866年明清政府先后共派出23任册封使遣琉球,历任册封使都把钓鱼岛列岛当作航行中的重要路标,这在册封使录中都有记载,如1534年,明朝派遣陈侃为册封使,前往琉球,陈侃在《使琉球录》中有这样的记载:过平嘉山,再过黄尾屿、赤尾屿,目不暇接,夷舟乘风

6、而下,疾行如飞,十一日夕见姑米山,乃属琉球者。这是史料记载关于中、琉两国的地方分界,从这里可以看出,自古米山起,即进入琉球境界。册封史录是保存下来的宝贵官方文件、历史档案,它记载是政府表明的一种态度。其次,明清两代在钓鱼列岛海域实施主权的另一表现,就是实施加强海防,如明朝年间倭寇盛行,明初靖海侯吴祯曾率军驱逐倭寇,将倭舰队由福州经钓鱼列岛海域驱赶至琉球大洋,以此加强海防防御,从这一历史事实看,当时的中国政府显然把钓鱼列岛当作中国领土。综上所述,中国根据国际法上先占理论取得了钓鱼列岛的主权。  日本发现钓鱼岛是

7、在1884年,落后我国明朝四五百年。仅单单从先占的客体来看,日本构成先占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并且日本自己的很多权威史料也指向:钓鱼岛属于中国。如1785年林子平著《三国通览图说》中的附图琉球三省并三十六岛之图,将澎湖三十六岛涂成淡红色,与中国之福建、广东省等颜色相同,由此可见,日本自己也是把钓鱼岛看作是中国的领土。因此1895年日本窃取钓鱼岛,把钓鱼岛纳入冲绳县时,该列岛并非无主地,不能成为日本先占的对象。  (二)时效  日本认为其对钓鱼岛享有主权的另一理由就是国际法中的时效概念。日本认为自1895年《马关

8、条约》签署后,日本在钓鱼岛进行了长达50多年的管辖与统治。虽自《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后,日本对钓鱼岛已无法进行主权管辖,但在1972美国将钓鱼岛的治权交给日本时起,意味着日方又开始了对钓鱼岛新的一轮时效取得。  时效指一国在相当长时期地连续并安稳地占有他国的领土,则该国就取得该土地的主权。时效取得须具备下列要素:一是长时间不受干扰地行使主权,二是得到被占国和其他国家默认。事实上,自20世纪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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