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混业不宜操之过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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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混业不宜操之过急摘要:我国金融业继续分业经营还是学习美欧国家实行混业经营,是具有实践意义的问题。本文比较了分业与混业的优劣以及制度选择的机会成本,论述了今日美国欧洲混业经营的背景和软硬件条件,并提出了我国试行混业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金融混业,金融分业经营,金融监管,制度选择  前言  金融业混业经营还是分业经营其实并不是一个新问题,我国目前的分业经营也是从不成功的混业脱胎而来的。由于当今最强大的美国迫于国内金融产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压力而于1999年通过了《金融服务业现代化法案》,告别了半

2、个多世纪的分业经营做法,由是,本来就根基薄弱的我国金融业,不仅面临银行业面临大量呆坏帐需要处置、证券行业全行业亏损、股市长时间低密等自身经营难题,又面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所作服务贸易开放承诺逐步兑现,外国金融巨头逐步蚕食市场,国际竞争如芒刺在背,内忧外患之下的我国金融界要求混业经营的呼声也日益高涨起来。  但是,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是否是象某些人以为的那样,一“混”就灵呢?笔者窃以为,不能象当年国有企业一窝蜂地搞股份制时对股份制期望过高那样,实践证明股份制并不曾一股就灵,股份制没有能解决中国国有企业

3、的根本问题,金融产业的发展也不能简单寄希望于单纯依靠混业经营就能彻底摆脱目前的困境,实现金融的健康发展。兹分述如下:  一、分业经营或者混业经营都不是目的,发展金融事业,服务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才是目的。  笔者曾看到有很多学者不惜挥毫泼墨论述分业经营的劣势以及混业经营的优点,监管阶层也有一些人士积极支持金融混业经营,但是,我们可能同时忽视了一个简单的基本前提,即分业和混业其实都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我们采用不论何种手段,抑或是两者并举,都是为了发展金融事业,更好的服务于经济和人民生活。金融业无论混

4、业经营还是分业经营,无论在世界范围内还是在我国历史到现在,都不是制度创新,相反,两种制度选择都有实践,也都有反复,在将来,这种反复也有可能再次重演。因此,从方法论的角度来说,不能为了论证孰优孰劣而去论证,而更应该从两者的实践经验和实际效果来总结其各自优劣,再借鉴以帮助完善我们制度选择的决策。  从金融的发展历史来看,历史上,我国西曾经是金融中心,“晋商”的“票号”曾经形成一个相对发达完整的金融体系,与当时农耕社会黄河流域是社会的经济中心有密切联系。国际上,伦敦、纽约、法兰克福、以及后来的东京、香

5、港等成为金融中心也与所在经济圈的发展密不可分。当前,上海由于处于长江中下游区域的经济中心地位,所以,也已经成为事实上的区域金融中心。随着中国经济在亚太地区甚至全世界地位的日渐崛起,上海也有望成长为世界性的金融中心。  由此可见,金融业的发展、金融中心地位的形成主要取决:1、所在经济圈的整体发展水平,也就是综合国力;2、居民收入水平,3、制度和人才。之所以加上后两条,是因为人为的或者畸形的经济发展并不能当然导致金融中心的确立,比如前苏联,虽然作为整体,在历史上其经济成就不可小觑,但由于不尊重经济规

6、律,畸形发展重工业,加上其他因素一起导致经济崩溃,没有形成强大健康的金融企业巨头,也并未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世界性的金融中心。  我国三十年代和93年以前金融业也是混业经营的。后来改成分业经营是由于当时对混业经营的监管不到位,无法有效控制风险,导致出现严重的问题,因而不得不分业经营,以免风险传导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危害整个金融产业健康发展。事实上,美国三十年代的经济大萧条也被认为与银行的混业经营导致的风险传导效应有很大的关系。罗斯福新政的首要措施就是整顿银行,目的就是为达到纲举目张的效果。  回顾历史是

7、为了从历史的经验教训中吸取制度选择的可资借鉴成分。笔者在2004年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的年会上作关于混业不宜操之过急的发言时推荐《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一书,就是因为笔者非常赞成该书作者的一个结论,那就是历代的政治制度的选择,都是有一定缘由的。我们现在讨论的金融混业和分业,从经济学角度,实际也是在比较两者的效率和两种制度选择的机会成本。从理性的角度,制度选择当然都是趋利避害的。但是,处于实践当中,还要考虑客观环境的情况以及对矛盾的发展作出一定程度的前瞻性的预测。  二、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比较:

8、不是孰优孰劣,而是各有利弊。  究竟何谓分业经营何谓混业经营,学者论述不少。当前世界上金融混业经营主要有两种,一是德国式的全能银行,二是金融控股公司。后者是我国学者较多推崇、认为比较适合我国情况的模式。金融分业经营则是我国目前的做法,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分业经营。  目前学者主张金融混业的主要理由就是混业经营能够使得金融企业有效整合资源,提高竞争力。但是金融混业也有很大的风险,就是其一旦发生风险,传导效应很强,有可能威胁金融体系的安全。分业经营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割断风险的传导(这也是我国在93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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