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著作权法观念的历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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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中国著作权法观念的历史思考  关于著作权的观念,有学者曾认为是西方舶来,也有学者论证是根植本土。其实,在中国四千多年的法律文化史中,文学产权-版权-著作权的思想辗转相承,循环往复,到二十世纪,更与西方法学理论相衔接与融合,从而形成具有现代意义的著作权法律观。本文拟从中国传统文化的角度,遵循传播技术发展的历史线索,以探讨著作权观念的演变和进化。  一、朦胧的法意识:“立言”的创作动机与精神权益的追求  “无传播也就无权利”,目前已成为著作权学界的通说。东西方的知识产权法学者,大抵认为著作权是随着印刷术的采用而出现的。而据人种史学者的考证,智力作品的所有权这一概念在印刷

2、术发明以前几百年就得到不同方式的承认,在最早的历史时期已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某种“文学产权”的思想。  在中国,春秋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是文化史上三个重要的发展时期。“先是诸子百家争鸣于朝野。后是儒学佛道风行于社会。先进的造纸术问世,带来人类书写材料的革命;图书市场的形成,推动了信息超越时空的广泛传播。它们的次第产生,既是中国文明走向繁荣的梯航,又是中国著作权观念萌发的母土。众多的思想家、政治家、文学家、艺术家、科学家和发明家,竞相将自己的思想、感情、经验、教训、见解”书之竹帛,传遗后世子孙“,而简册、缣帛、纸张的出现和采用,则为他们的精神产品转化为物质形态并广为传播

3、提供了重要条件。  在著书(创作)—一抄书(复制)-卖书(传播)的活动中,古代士人在其作品的财产权利得到承认以前。已率先察觉到其所拥有的人身权利。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作品署名权利观念的朦胧。先秦诸子著书,不及言利,意在宣传自己的思想和主张,正如《史记。孟子荀卿列传》中所说,在春秋战国百家争鸣的时代,诸子“各著书,言治乱之事,以干事主”。为了表明自己的作者身份或学术派别。古代士人已注意到作品上的署名问题。他们或是在作品上署上自己的姓名或学派始祖的姓名,如们仑语》就是孔子的受业弟子和再传弟子所记叙的孔子言行录;或是直接以作者姓名或学派始祖的姓名作为作品的名称,如{老

4、子}、《韩非子》、《孟子》等著述。这种署名方式亦为后世士人所沿袭,它不仅具有区别不同流派著作的功能,而且昭示了作者与作品之间的主客体关系。其二,作者身份权利意识的萌动。在古代士人那里,抄袭他人陈言被视为偷盗他人财产,因而受到舆论的谴责。南朝文学批评家钟嵘编撰的《诗品》中收录了诗人宝月的诗作《行路难》,曾记载:“《行路难》是东阳柴廓所造。宝月尝憩其家,会廓亡,因窃而有之。廓子赍手本出都,欲讼此事,乃厚赂止之。”唐代文学家柳宗元在《五百家注柳先生集》卷四《辩文子》中记载:“文子书十二篇。其传曰老子弟子。其辞时有若可取。其指意皆本老子。然考其书,盖驳书也。其浑而类者少。窃取他

5、书以合之者多。凡孟管数家皆见剽窃。无论是文子剽窃孟轲、管仲之言,还是宝月抄袭柴廓之作,都是一种窃取他人精神产品的行为,因而受到古代士人的鄙夷。  古代士人这种幼稚的权利意识,为何拘泥于精神领域,而未涉及经济内容?究其原因说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古代士人著书立说,耻于言利,重在立言,其作品或立训垂教,济世救民;或胸怀抱负,托书言志;或有真知灼见,要公诸于世。《左传》云:“太上有立德,其次有立功,其次有立言。”孔颖达注疏说:“立德,谓创制垂法。博施济众;立功,谓拯厄除难,功济于时;立言,谓言得其要,理足可传。”魏曹丕在《典论。论文》中更申言之:“盖文章,经国之大业,

6、不朽之盛事。年寿有时而尽,苦乐止乎其身,二者必至之常期,未若文章之无穷。”可见,“立言”以垂诸史册,就成了士人追求的目标和创作的动机。  第二,古代著述的传播方式限于手抄复制,因其数量有限。尚不能严重损害作者财产权益;反之,由于手抄复制易于脱简、漏字,甚至窜改、伪托,却往往侵犯作者的精神权益。西汉刘向校勘《战国策三十三篇》,称“所校中战国策书,中书余卷,错乱相糅,莒有国别者八,篇少不足。”据《后汉书。蔡邕传》载,“邕以经藉去圣久远。文字多谬,俗儒穿凿,贻误后学。”因此,自西汉起至隋唐,历代重视典藉整理、校勘与编辑,以防“书缺简脱”、“礼坏乐崩”,从而维护了先人作品的完整

7、性,这说明,古代士人未能提出自己的财产主张,更为专注的是精神权益的追求。  第三,中国古代虽有作品原件的出让,但一般应看作是“物”的买卖关系,而不是无形财产权的转让。自汉朝起,为人作文,往往收取一定的实物或钱币,谓为“润笔”,这是古代文人讳言功利而臆造的雅称,西汉时期陈皇后求助司马相如作《长门赋》,以求宠于君王,因而,“相如卖赋得黄金”。《隋书。郑译列传》,记载郑译所言:“出为方岳,杖策而言,不得一钱,何以润笔。”唐代诗人杜甫有诗曰:“故人南郡去。去索作碑钱。本卖文为活,翻令室倒悬”(《闻斛斯六官未归》)。这种“卖赋”作碑钱“以至”润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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