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结算应当具备正式及工程结算文件并由双方盖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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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结算应当具备正式的工程结算文件并由双方盖章确认(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案件要旨:虽然施工方提供了工程结算资料,并且建设方据以支付工程款项,但双方并未签署正式的工程结算文件,不代表双方已完成正式的工程结算。正式的工程结算,施工方应提交正式的工程结算文件,由公司间达成一定的协议条款,并共同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

2、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163.com)。一、案件来源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1)杭西民初字第48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杭民终字第2526号本案例分析撰写过程中,作者为了凸显拟讨论的问题,对案例文字做了必要的删减。如需了解该案例全貌,请阅读该案例判决书原文。二、基本案情  2006年9月6日,置业公司与景观公司签订《二期中央景观工程塑石假山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乙方施工天阳棕榈湾二期中央景观塑石工程,施工面积暂估1000平方米,决算面积按实际

3、展开面积计算;合同单价为每平方米298元,按展开面积计算,采用塑料薄膜计算方法或其他方便计算展开面积的方法;工期要求45日历天;塑石质量要求中约定:乙方承诺该塑石工程在施工期间及施工完成后均不会产生开裂问题,如果产生开裂问题,一切责任及因此所产生的经济损失都由乙方独立承担;付款方式约定:塑石主材全部进场即付合同价的30%,塑石面完成没有上色前验收质量,质量验收合格后验收面积。付至验收面积总价的70%,完工并通过甲方验收后办理决算并付至决算价的95%,留决算价的5%为质保金,二年后付清;甲方责任中约定如甲方逾期付款,每天支付逾期总额1%的违约金。合同订立后,双方依约履行。2006年

4、10月24日,景观公司出具《中央水景处人工塑石现场测量数据》一份,由置业公司员工韦某签名。同年11月21日,景观公司出具《塑石假山决算单》一份,载明施工面积为1357.335平方米,工程款401627.15元。该决算单由徐某出具“已收到”之意见。  2007年1月12日,二期中央景观工程经验收合格,置业公司员工马某、王某、韦某等在验收单上签名。置业公司先后支付工程款381545.74元。  2010年1月5日,景观公司出具给置业公司《工程价款结算承诺书》一份,其上载明“你公司将对二期中央景观工程实施工程价款结算审计,现景观公司承诺提供的工程价款结算资料是完整真实的,工程联系单是完

5、整的,如有不符,愿承担法律责任。”同年12月8日,置业公司委托浙江同济律师事务所发送《律师告知函》给景观公司,该份函件中载明:“双方于2006年9月6日签订《二期中央景观工程塑石假山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相应的权利义务。贵公司于2010年1月向置业公司提交的工程竣工申请书和工程价款决算承诺书,要求进行决算并承诺决算资料完整真实。其中,中央景观塑石工程的申报面积为1357.335平方米,送审造价为401627.15元;中央水池景观塑石工程申报面积为804.69平方米,送审造价为239798元。现置业公司经测量发现,上述两工程的贵公司申报结算面积和现场实际施工面积存在很大差额。经

6、初步测量,中央景观塑石工程实测面积约为293.88平方米,中央水池景观塑石工程实测面积约为740.81平方米。至今置业公司已就两工程分别支付工程款381545.74元和227807.50元。鉴于此,置业公司特委托律师发函给贵公司,请贵公司接函后7日内一同前往现场进行测量,以便确定工程实际面积并据实结算。”2010年12月24日,置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景观公司返还多支付工程款160784.36元,并赔偿损失40889.07元(利息损失按照支付的工程款及日万分之二点一,自2007年8月30日暂计至2010年12月23日共计1211天,要求计付至实际返还之日止)。审理中,景观公司

7、提出反诉,请求:判令置业公司支付质保金20081.71元,违约金43677.72元(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三的的标准计算,从2009年1月12日起暂计至2011年1月7日止,共计725天,此后至实际支付之日按此标准另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原审法院委托浙江天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就涉案工程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二期中央景观工程塑石假山工程的施工面积(展开面积)为1012.56平方米。  三、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讼争双方签订的《二期中央景观工程塑石假山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有效。本案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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