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违纪处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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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理工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建立良好的学习环境,严肃考风考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考试违规行为分为考试违纪、考试作弊两种。考试违纪是指不遵守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和要求的行为;考试作弊是指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第三条凡武汉理工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无论

2、参加校内或者校外考试,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其认定与处理均适用本办法。第二章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一节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及处理第四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按指定座位就坐的;(三)未经允许自带空白答题纸或草稿纸的;(四)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五)未经允许使用计算器的;(六)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

3、同)的;-7-(七)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的;(八)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等与考试内容相关物品的;(九)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十)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第五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因第四条1-10款中任何一种行为被警告后仍不改正的;(二)未经允许带走本人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材料的;(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第二节考试作弊行为的

4、认定及处理第六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并给予记过处分。(一)未经允许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不具有网络通讯功能)参加考试的(在自身或者周边物品上写(刻、印)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视为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二)考试中传、接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纸条等物品的(学生未经监考人员允许自行借用他人物品且物品上写(刻、印)有与考试课程相关的内容,视为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三)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5、(他人拿自己的试卷、答卷或草稿纸而未予拒绝或未向监考人员报告视为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四)故意损毁本人试卷、答卷等发放的考试材料的;(五)考试前后以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教师提供有关考试信息、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的;-7-(六)其他与上述行为程度相当的作弊行为。第七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在考试过程中未将手机等具有网络通讯功能的设备关闭,并未按指定地点存放的;(二)携带具有发射功能或提供

6、短信功能的通信设备的;(三)考试过程中传、接或交换试卷、答卷的;(四)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五)带走或毁坏他人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的;(六)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有伪造行为的;(七)其他与上述行为程度相当的作弊行为。第八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组织作弊的;(二)偷盗试卷的;(三)请他人代考的;(四)代他人考试的;(五)在答卷上填写他人姓名、考号等信息的。第三节多次考试违规的处理第九条学生已有考试违纪记录(口头警

7、告除外)、再次有第五、六、七条中的任一行为的,以及学生已有考试作弊记录、再次有第五条中的任一行为的,按其数次违纪、作弊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第十条学生已有考试作弊记录,再次考试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三章学生考试违规的处理原则及程序-7-第十一条对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以事实为依据,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第十二条学生考试违规的确认(一)考试中的违规行为以监考人员的认定为准。监考人员发现学生实施了考试违规行为,应收回试卷及物证,终

8、止学生继续参加考试(属于口头警告范围的除外),告知学生考试违规的事实,同时在《考场记录》及《考试违规认定单》中如实记录当事人的姓名、学号及主要情节。(二)《考试违规认定单》作为认定学生考试违规的依据应由学生本人签字。学生拒不签字的,由2名监考人员在《考试违规认定单》上说明相关情况。(三)巡考人员发现学生实施了考试违规行为,应当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考人员在《考场记录》上签名。(四)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将《考场记录》、《考试违规认定单》、试卷和物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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