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影响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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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中国影响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论文.freelported”我们可以看出,从语法上的解释上来说,“imported”这个单词用的是一般过去时态,也就是说这一行为已经完成并成为过去GATT1994第3条规定的国民待遇本身也强调时间上的完成性,是为了确保外国产品进入后与国内同类产品待遇的同等性所以,在分析我国有关措施是否违反了GATT1994第3条第2款继而违反第1款的关键在于我国的措施是否属于“国内税费”,这直接关系到第3条对这起案件的适用问题第一,从字面上理解“国内税费”一词,它是国家财政措施之一,针对的是国内所有的产品,不论其原产国是本国还是外国

2、都一律同等征收,这是国民待遇的基本要求而关税的要义是一国海关对通过本国关境的进出口商品所课征的税收,它只是针对进出关境的产品我国颁布的三项文件中都指的是关税,针对的是外国产品,而不是国内产品欧盟在指责我国违反国民待遇时也并没有阐明我国对进口零部件直接或间接征收何种国内税费第二,我国在措施中明确指出这一税收是关税措施,征税主体是海关;征税对象是进口产品;本案中对于我国的措施的关税性质唯一有争议的地方是海关征税的时间和地点根据我国《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第10条规定,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进口管理办法》实施后一个月内完成自测如果自测不构成整车

3、特征的,海关进行复审,再根据复审结果决定征收25%的关税还是10%的关税据此可以看出海关征税的时间不是在企业货物清关时,而是在企业自测后;征税地点也不在海关内,而是在进关后笔者认为,虽然征税的时间和地点发生较之常规的关税征收方式发生了变化,但并不能改变其关税性质,之所以采取这种征税方式是因为需要在整车组装完成后确定零部件在整车价格中的比例,再确定是应当按整车的税率还是按零部件税率征税,实际上征收的仍然是关税,是海关措施第三,对于将我国征税措施辩为关税的延期征收可比较GATT时期的“欧共体对日本零部件规避反倾销税案”该案中,欧共体为了防止对其最终反倾销

4、税的规避,制定了相关规章(1988年规章),征收反规避税1988年规章第13条第10款规定,在欧共体境内组装或生产的进入欧共体商业的产品,在满足下列条件下时可以对其征收成品适用的最终反倾销税其中“组装或生产中使用的产自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国家的部件或材料的价值,超过使用的所有部件或材料的全部价值的至少50%”日本对该规定提起争端解决认为违反GATT第3条(2)欧共体认为,反规避税不属于GATT第3条(2)的范围,是反倾销税的延伸专家组认为,不能支持反规避税是GATT第2条(b)下“与进口有关”的征税的结论专家组认为,“在进口的时候和地点征收相关税,这一事

5、实不能排除它作为国内税收措施的性质因此认定其为反倾销税的延伸”①可见,征税时间和地点的改变并不能改变税赋的性质国内税可以这样,以此类推,关税也不一定必须在清关时征收所以,笔者认为我国三项文件规定的有关措施征收的是关税(二)对于欧盟指责我国措施违反GATT1994第3条第4款,认为我国为进口零部件设置特别的比例限制(它这里指的是我国60%的进口零部件即构成整车特征的规定),超过这一比例即对汽车零部件征收一定的额外费用因此,认为我国对于欧盟进口至我国领域内的产品在有关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许诺销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所有法律法规和规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低于我

6、国同类产品所享受的待遇欧盟的这项指控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欧盟认为我国设定一定的比例限制,对同一产品征收两种不同税率的关税即零部件价值超过整车总价值的60%就征收25%的关税;否则只征收10%的关税对于同一零部件征收的多出来的15%的关税就是欧盟所指的超过一定比例的额外费用第二是欧盟认为我国在国内法律法规上对进口汽车零部件给予低于国内同类产品的待遇第一,我国并未对同一产品使用两种不同的关税根据世界海关组织所确定的商品归类规则第2条的规定:进口的不完整品未制成品未组装或者拆散件,只要构成了完整的基本特征,就应当归入完整品和制成品的类别当中,并且按照完整品

7、和制成品来征税根据这一规则,零部件的价值超过整车总价值的60%时,这些零部件已经构成了整车的完整特征,其产品性质已经发生实质性的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确定的实质性改变标准,作为关键核心生产的汽车已经不具有中国原产地特征了,具有进口整车特征,完全有理由对其征收整车25%的关税第二,从前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中国的有关措施属于关税措施,与国内法律法规的实施无关,而且与进口零部件有关的影响汽车零部件国内销售许诺销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所有法律法规享受的待遇并未低于国内同类产品所享受的待遇可见欧盟第二个方面的指控毫无依据(三)欧盟指责

8、我国的行为与GATT1994第3条第5款不符认为我国制定或维持与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的特定的数量法规,此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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