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要约邀请与预约的要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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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约、要约邀请与预约的要约论文预约制度虽然为我国学界普遍承认,但因其未见诸立法,学者对之的论述也多在合同分类中泛泛而过。尤其是《合同法》颁行后,由于《合同法》在“合同订立”一章中并未提及预约的问题,而且其对要约邀请、要约、承诺规则进行了比较完善、具体的规定,因此实务上对合同订立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多通过要约邀请、要约等规则加以处理。故而鲜见适用预约法理的判决。但实践中合同的订立通常并非一蹴而就。在漫长的缔约磋商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就一些事项现行达成一些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初步协议(预约)的现象比比皆是,例如.f

2、reelinaryAgeements:FairDealingandNegotiations,.freel.L.Rev.,1987,p218.2RalphBLake,LettersofIntent:AparativeExaminationunderEnglish,U.S.,FrenchandanLaw,vol.19Geo.Wash.J.Int’lL.Econ,1984-1985,p331.3本案情系根据实践中发生的案件改编而成,为方便研究,对一些案情进行了简化处理。4关于意思表示的基本构成要件,学理上众

3、说纷纭(参见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23——237页),我认为其应当包括法效意思、目的意思和表示行为,其中目的意思指明特定表意行为的具体内容,而目的意思则表明当事人追求的法律效果。但不仅内在意思要包括法效意思和目的意思,这二者还要在表示行为中表示出来。(参见尹飞:《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中国人民大学2001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4页。)5王利明教授指出,《合同法》第14条对要约构成要件的规定中“内容具体确定”应当理解为“内容具体、确定、完整”,完整即要约的内容包含未来

4、合同的主要条款。否则受要约人承诺也无法成立合同。参见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10页。6参见史尚宽:《债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0页。7孙森焱:《民法债编总论》,1997年自版,第30页。8参见【德】海因克茨:《欧洲合同法》(上),周忠海等译,法律出版社年版,第61页。9参见黄立:《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8页。10孙森焱:《民法债编总论》,1997年自版,第30页。11参见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

5、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13页。12参见《合同法》第20、28条。13参见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版,第164页。14有学者主张要约可以附始期(参见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页)。此种见解与要约的构成要件、实质拘束力并无扞格,体系上并无不当。但允许要约附始期的目的无非在于使要约人能够控制要约的存续期限,从而限制自己的风险。但是,由于《合同法》第24条并未生硬的将承诺期限的起算时间限于要约到达时,为控制风险,要约人完全可以通过在信件中载明

6、期限的方式自由确定承诺期限的起算时间。尤其是考虑到第二十三条允许要约自由确定承诺期限,因此允许要约附始期在实践中究竟有多大意义,是值得商榷的。故而,笔者认为将第二十四条解释为强制性规范,并不会限制要约人的自由、损害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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