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矿山防治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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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金属非金属矿山防治水工作2010年5月11日发布2010年5月11日实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防治水工作的意见(发布日期:2010-05-11生效日期:2010-05-11)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文号:安监总管一〔2010〕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和指示精神,吸取近期一些矿山企业接连发生重特大透水事故的教训,促进金属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以下简称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水害事故发

2、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进一步加强矿山防治水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矿山防治水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我国地域辽阔,矿产资源丰富,地质构造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近年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矿山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的有关规定,在矿山水害预测预报、防治水措施落实等方面取得很大成效,促进了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但是,由于部分矿山企业存在对矿区水文地质工作不重视,水文地质情况不清、资料不全,防治水工作制度不健全、执行不严格,安全生产尤其是防治水责任不落实,部分地区盗采或私挖滥采老空区、废弃矿井

3、周边的矿产资源现象严重,异常或恶劣气象条件下防治水害措施不完善,对矿山防治水工作监管不力等问题,导致矿山水害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进一步加强矿山防治水工作是强化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是有效遏制矿山重特大水害事故发生的根本措施。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矿山企业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矿山防治水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危机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大力加强矿山防治水基础工作,严格落实防治水责任制,切实落实防治水各项措施,坚决防范重特大水害事故,促进矿山企业安全发展。二、严格落实矿山企业防治水责任制和各项工作措施(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矿山企业主要

4、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并层层建立责任制,保障防治水工作投入,组织查明矿区水文地质情况,建立健全防治水组织机构和各项工作制度,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组织落实防、堵、疏、排、截的水害综合治理措施。(二)建立健全防治水组织机构。露天矿山要设置防、排水机构,其中大中型露天矿山要配备专职水文地质人员;有水害隐患的地下矿山,必须配备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业探放水队伍(其中:水害严重的矿山要成立防治水专门机构、配备专职水文地质人员;水害不太严重的中小型矿山,也可采取签订技术协议聘用水文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三)完

5、善并落实防治水工作制度。矿山企业要在建立健全防治水工作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健全完善防治水技术管理制度、水害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探放水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工作制度。(四)加强矿山水害防治基础工作。矿山建设前要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表水系和汇水面积、河流沟渠汇水情况、疏水能力、积水区以及水利工程的现状、规划等情况,了解当地日最大降水量、历年最高洪水位等气象情况。地下矿山还要调查核实矿区范围内的小矿山、废弃矿井、老采空区,现有生产井中的积水区、含水层、岩溶带、地质构造等详细情况,并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为防治水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基础资料。与此同时,

6、要查明矿井水的来源,掌握矿区水的运动规律,摸清矿井水与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气降水的水力关系,判断矿井突然涌水的可能性。矿山防治水基础资料不完善的,要立即停建、停产整改,补充完善后方可恢复建设、生产。(五)完善矿山排水设备设施。要按照设计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有关要求建立排水系统,加强对排水设备的检修、维护,确保排水系统完好可靠。露天矿山要按设计要求设置排水泵站,在矿山上方和山坡排土场周围要修筑可靠的截水沟;排土场内平台要设置2%~5%的反坡,并在排土场平台上修筑排水沟拦截平台表面及坡面汇水。地下矿山主要泵房进口处要装设防水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地下矿山

7、还要在关键巷道内设置防水门,防水门要设置在岩石稳固的地点,由专人管理,定期维修,确保其经常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井下主要排水设备,至少应由同类型的三台水泵组成,工作水泵应能在20小时内排出一昼夜的正常涌水量;除检修泵外,其他水泵应能在20小时内排出一昼夜的最大涌水量。井筒内应装备2条相同的排水管路,其中一条工作,一条备用。井底主要泵房的出口应不少于两个,其中一个通往井底车场,另一个用斜巷与井筒连通,斜巷上口应高出泵房地面标高7米以上,泵房地面标高应高于其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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