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物权法案例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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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一:2004年5月17日,冯素洁与陈风雷登记结婚,双方于2005年5月12日生育女儿陈小茜。婚后双方由于性格不合,经常因生活琐事吵闹,于2007年8月27日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原、被告于2007年8月27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载明:“二、子女抚养问题,婚生女儿陈小茜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700元人民币抚养费。三、财产处理问题(包括私有住房),双方共有的财产是位于府右街某新村X栋702号二居室商品房一套,双方为之付款766385元。双方离婚后,此房屋各得一半,南侧一间归男方,北侧一间归女方。变卖此屋,要经双方

2、同意方可。婚前各方的财产,仍归其所有,婚后所购用品(包括双方的赠物)由双方协商处理,两台空调机,大的一台归女方,小的一台归男方。子女的生活用品归子女所有。由女方负责保管。四、债务处理,女方之母曾借款人民币4万元用于双方生活需要,经女方协商,由男方还款2万元人民币给女方。”2008年1月,冯素洁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有关房屋的约定无效,请求依法分割。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的离婚协议中有关于房屋的约定内容属实,但当时我是在一气之下签订的这份协议,协议不是我的真实意思。实际上,我在签订协议之后没几天便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了反

3、悔书,我认为离婚协议是无效的。上述约定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依法撤销双方于2007年8月27日离婚协议中的房屋约定条款,房屋归我,同意向被告支付一半房款的对价。被告辩称:原告诉状所述事实不能成立,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经协商一致后离婚,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对共同财物、子女抚养、债务及离婚中涉及的一系列问题,都作了明确的约定,并经过了民政部门的审查,颁发了离婚证书,该协议已成立并生效。原告无权反悔。经法院查明:位于府右街某新村X栋702号二居室商品房是

4、2005年10月9日以原告名义购买的,面积为90.30平方米,总房价款为人民币766385元,现评估价为933160元。根据证据显示:原告与开发商北京某实业开发总公司于2005年10月9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买方付清房款后,卖方交付了房屋),于2006年8月1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于2007年7月办理了原告名下的房地产权属证书。问题:(1)根据物权法的相关原则和法律规定,原告与被告就房屋的协议条款是否无效?理由是什么?(2)该案应如何处理?案例二:张甲与张乙系孪生兄弟,因父母婚后感情不和离异,张甲随父亲生活,而张乙

5、随母亲生活。张甲的父亲是一位工程师,业余时间做了许多发明创造,有的获得专利,与父亲一起生活的张甲家境富裕,二十多岁就拥有两套住房。而张乙的母亲所在的工厂倒闭,她患病在家多年,张乙为了照顾母亲放弃了上学的机会。张乙获悉张甲在某处有一套房屋出租,于是指使其女朋友租下了该房。后张乙去张甲户籍地派出所自称张甲,自己身份证丢失,需要补办身份证。张乙从公安机关办好身份证后,前往房屋登记机关,谎称房屋所有权证丢失,需补办房屋所有权证书。张乙获取张甲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后,委托A房屋中介机构以市场价将该套房屋出售给王思迪夫妇,并且办理了过户手续

6、。张乙骗取房款140万后携女友与母亲潜逃外地,至今下落不明。张甲随后得知情况,要求王思迪搬离该套房屋,因为他是该房的所有权人,而王思迪夫妇认为其以市场价购买了该套房,持有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他们拥有房屋的所有权。问题:请根据物权法的理论与规定,分析该房屋究竟应该该谁所有?理由是什么?案例三:原告曾祥鹏。  被告谢昌顺。  原告曾祥鹏诉称,2007年9月,原告经人介绍承揽了焕古镇大联村六组(肖家沟上段)的路基开挖工程,因部分路基石方需放炮,原告租用刘艺武的空压机一台,双方约定每月租金600元。2007年11月中旬,工

7、程完工后,机械撤出大联村,因当时刘艺武在山西,原告将空压机暂时寄放在大联村村支书谢立安家门口。2007年12月,被告误以为这台空压机是大联村村委会的,故以大联村在2006年修村级路损毁其房屋未赔偿为由,将空压机非法扣押据为己有。原告及出租人刘艺武多次找被告说明情况并要求返还空压机,被告均推说扣押的是大联村的空压机而拒绝返还。随后,原告多次请求村干部进行调解,并向相关政府、司法所反映此事,均因被告固持己见而无果。被告将空压机扣押后在2009年修建城焕路期间租赁给包工头许鹏飞、李向国使用,2010年上半年以每月800元租赁给许鹏

8、飞、李向国,2010年7月8日以后又以每月1500元继续租赁给相同人。被告强行扣押原告所租用的空压机,不仅侵占了他人财产,还造成原告承担出租人两年半租  赁费共计15600元的经济损失,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空压机并承担原告空压机租赁费损失15600元及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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