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专利”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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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失效专利”探讨摘要:认为专利是在五种状况下成为失效专利的,提出失效专利两个效用。  关键词:专利 失效 效用  “专利法"自1985年4月1日实施以来,业已有十余年了。一个新的词汇──失效专利——出现在人们的面前,对此众说纵纭,对于失效专利如何评价,它的范畴、定义及其效用,笔者在此发表一下浅见。  一、失效专利的范畴  专利是在哪些状况下而成为失效专利呢?  一.专利超过了"专利法"的规定期限而成为失效专利:  按1993年1月1日起生效的修改后的“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的专利权有效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的专利权均为10

2、年。  而按1984年颁布的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有效期15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均5年(期限届满前可续展3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法"自1985年实施以来,已有十余年了,早期申请的专利大多已过了期限而成为失效专利。  二.专利权人提前终止专利权而成为失效专利:尽管“专利法"规定了有效期限,但是,大多数专利权人末到期限便提前终止了其专利权。从国外专利情况来看,据资料,“英国,专利权维持到第10年的不足50%,维持到届满者仅占18%;法国,维持到第10年的约25%,维持到届满者仅5%;德国,专利权平均寿命9年,维持届满者仅占

3、4%。"(曾永珠丽娜主编《实用专利全书》P217国防工业出版社1994年6月第1版)专利权人一般是按照“专利法"第47条规定提前终止专利权的:“专利权人在期限届满前终止:1.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2.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权人提前终止的原因主要有:1.发现原先的发明不够先进,需要进行改进,或者发现他人的发明更加先进;2.实施困难:包括自己实施与技术转让,若难于实施,又要每年缴纳专利年费,只好放弃专利权。  三.专利申请人已申请了专利,但放弃获得专利权而成为失效专利: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当专利局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

4、时,专利申请人未缴纳专利证书费与年费而无法获得专利权;发明专利,则未提出进行实质审查而无法获得专利权。专利申请人放弃获得专利权的原因基本上与提前终止的原因相同。  尽管已提出专利申请,却未获得专利权的不能称为“专利",但其发明的内容已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分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如《专利公报》)而为公众所知。  准确地说,这不能称之为失效专利。仅能称为“失效的专利申请"。因其从未取得过专利权。1993年1月1日后,未授权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也不再公布,公众自然也无从知晓。仅有发明专利申请的发明内容可能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

5、件中而为公众所知。?  四.被中国专利局撤消专利权而成为失效专利:根据“专利法"第41条规定:“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六个月内,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局撤消该专利权。"撤消的理由是: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或第23条规定。  五.被中国专利局宣告无效而成为失效专利:根据“专利法"第48条规定:“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之日起满六个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无效。"无效宣告的理由是: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条、第26条第

6、三款、第四款、第33条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2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5条、第25条的规定的,或依照专利法第9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由于专利权宣告有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之分,由此产生失效专利也有全部失效与部分失效之分。  不过,对于第四种、第五种还须说明一下:尽管被专利局撤消或宣告无效专利权的理由可以有多种,但是,若该项专利是因为要根据“专利法"第22、23条规定“不具备新颖性"而失去专利权成为失效专利的,那么,在其申请并获得专利权的另一项专利则是有效的专利,无偿使用该项失效专利便可能对另一项专利产生了侵权行为。(

7、责任编辑:)二.失效的专利与失效的发明  失效专利,仅仅是专利的失效,就是说这项发明未能获得专利法的保护,可以任人无偿地使用,但是,这项发明并没有失效,依然是有用的发明、先进的技术,可以发挥出经济效益。“失效专利"这一提法似乎有点不太确切,不过既然被公众认可,也就默认俗成罢了!语言文字中确实有一些不合;逻辑的说法诸如“养病",生病了,巴不得病早点“滚蛋",为何还要“养着病"呢?  失效的发明:尽管这项发明获得了专利权,但却是发明的失效,有几种情况可称之为“失效发明":  一.在该项发明之前已有相似相同的发明并获得了专利权。由于实用新

8、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仅通过初步审查,未进行实质审查,因此,相似相同的两项以上发明都有可能先后获得专利权,作为后提出的发明可称之为“失效发明",因为先前已有人作出了这一发明;在专利权方面,后提出专利申请者,可能遭到以下情况:1、无法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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