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卫生局.doc

南宁市青秀区卫生局.doc

ID:25493776

大小:181.00 KB

页数:42页

时间:2018-11-20

南宁市青秀区卫生局.doc_第1页
南宁市青秀区卫生局.doc_第2页
南宁市青秀区卫生局.doc_第3页
南宁市青秀区卫生局.doc_第4页
南宁市青秀区卫生局.doc_第5页
资源描述:

《南宁市青秀区卫生局.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南宁市青秀区卫生局行政执法责任制(2014年)目录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表;2、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3、行政执法职权分解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表实施单位名称:南宁市青秀区卫生局单位名称南宁市青秀区卫生局主体性质法定行政机关编制数6主体法律依据条款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3.《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

2、师工作”。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5.《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6.《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7.《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8

3、.《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9.《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1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11.《南宁市卫生监督分级管理暂行规定》(南卫〔2005〕3号)、《南宁市卫生局关于重新调整划定市本级和城区卫生监督管理范围及权限的通知》(南卫〔2008〕14号)。12.中共南宁市青秀区委办公室、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青秀区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和人员编

4、制规定〉的通知》(南青办〔2011〕57号)。下属机构名称南宁市青秀区卫生监督所主体性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编制数6主体法律依据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9号《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第八条“卫生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中央、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内设卫生监督机构并下设卫生监督执行机构(以下统称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派出机构名称 主体性质编制数 主体法律依据条款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实施单位名称:南宁市青秀区卫生局一、行政许可(共5项)(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法律

5、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二)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总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

6、行政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的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三)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法律依据: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四)放射诊疗许可法律依据: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

7、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五)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共1项)(一)医疗机构静脉用药登记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九款“开展静脉用药业务的,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