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中国民法典的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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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来中国民法典的品格从人类历史发展看,民法典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关涉到一国的文明程度和方式。“民法是与宪法相并列的法律,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基本观念和构造,而民法规定的是社会的基本观念和构造。”[1]在我国,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我国民法典一直付阙,只有一部“宜粗不宜细”的民法通则,这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制现代化的隐忧。当前,制定民法典已经成为我国一项最重要的立法工程,也为广大民众所殷切期待。有语云:十九世纪是法国民法典的世纪,二十世纪是德国民法典的世纪,二十一世纪将

2、是中国民法典的世纪。那么,如何才能使中国民法典成为二十一世纪最先进、最科学的民法典,成为世界民法典的典范,这是摆在广大民法工作者面前的一个十分艰巨的任务。目前,学者们对我国民法典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模式和体系还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如何取舍,尚无定论。[2]我们认为,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模式和体系,未来的中国民法典都应当具备如下品格,惟有如此,才能“使中国未来的民法典赢得二十一世纪的民法典的桂冠”!  一、中国民法典应当符合现代民法的发展趋势  自罗马市民法以来,历经三次世界范围内的民法典编纂热潮,使得现在世界

3、上有113个国家有民法典。处于第三次编纂热潮中的中国民法典应如何利用其后发优势,“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借鉴各国民法的先进制度,反映民法的最新发展趋势,使中国民法典能够立于世界民法之林,是制定民法典首先要考虑的问题。纵观现代各国民法,民法的发展呈现出民法国际化、民法社会化与民法商事化三大趋势,未来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应与此三种趋势相契合。  首先,中国民法典应顺应民法国际化的趋势。伴随着经济的全球化与各国之间民商事交往的日益增多,各国民事法律呈现出一种趋同的趋势。一方面,各国

4、民法因互相借鉴与移植而在内容上趋同;另一方面,各国民法又因国际组织统一适用的共同民商事法律的出现而走向统一,《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欧洲合同法原则》即是有力佐证。此外,两大法系相互以对方为借镜,也使得两大法系的民事法律差异日趋减少。即使是在民法的立法技术上,各国制定民法典也有共同的标准,德国民法典潘得克吞式立法例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继受足以体现这一点。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应顺应民法国际化的趋势,重视比较研究的方法,在具体内容、立法技术等诸多方面汲取国外民事立法的有益经验。  其次,中国民法典应反映民法

5、社会化趋势。近代法国民法典以其在财产、契约、侵权等方面的条款确立了一个以“个人主义”为本位的近代民法,具体表现为近代民法的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与过错责任三大民法基本原则。然而,随着社会的变迁,尤其是二战后国家宏观调控经济能力的加强,民事立法出现了民法社会化的趋向,民法的本位亦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过渡,近代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得到修正,所有权与契约自由受到限制,过错责任向无过错责任过渡。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必须考虑民法社会化趋势,强调对所有权的限制,维持人与资源之间的平衡关系,维护代与代之间的公平,

6、使中国民法典具备“绿色”特征;注重对契约自由的规制,防止具有优势地位的大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权利滥用,追求实质公正的实现,保护普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大无过错责任的运用,对加害人科以更大的注意义务,体现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最后,中国民法典应体现民法商事化的趋势。自法国采民商分立模式以来,民法与商法分立被诸多国家奉为立法圭臬。但究其历史,民商分立模式是欧洲中世纪商人特殊阶层与商行为的特殊性使然。自二十世纪后,随着社会关系的普遍商化,营利性营业行为的范围大大扩充,商人的特殊身份不再存在,商业大大泛化。

7、这些因素使得民法呈现出民法商事化的趋势,这也决定了二十世纪进行民法典编纂的国家大多采纳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民事主体是处于平等地位的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并不区分商人与商行为,因此中国民法典应充分考虑国际上民法商事化的趋势,坚持民商合一的立法主义,将民事生活和整个市场所适用的共同规则和制度集中规定于民法典,而将适用于局部市场和个别市场的规则,规定于诸如公司、海商、保险等商事特别法中。  二、中国民法典应当适应现代科技发展的需要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自英国工业革命以来,科

8、学技术呈几何级数发展,带来了人类社会的巨大变化,引发了诸多社会问题。作为人民生活基本法的民法典对此如何因应,是现代民法典所面临和必要解决的难题。科学技术的发展对民法的冲击是多方位的,既有主体的多元化,也有社会关系的复杂化。民法为适应这些变化,必须从规制方法、价值理念、具体规范等各方面进行调整。考察各国新订民法典或修订部分,大多都在具体规范中尽力将一些新型的权利纳入民法典中,避免其处于游离状态;对新兴科学技术的影响尽量在民法典中体现,以避免民法典的滞后性。  现代社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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