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经济法通论课件

2012经济法通论课件

ID:25523850

大小:648.00 KB

页数:172页

时间:2018-11-20

2012经济法通论课件_第1页
2012经济法通论课件_第2页
2012经济法通论课件_第3页
2012经济法通论课件_第4页
2012经济法通论课件_第5页
资源描述:

《2012经济法通论课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经济法律通论潘鹰法学与法理学一、法学的概念法学是专门以法律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二、法的概念马克思: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体系。这种规范体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以权力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了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层或人民的意志。其目的在于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层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三、法的特征(一)法由国家专门机构制定、认可和解释法的国家性法的普遍性(二)法是调整行为的规范1、思想·行为2、规范3、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三)法规定着权利义务(四)

2、程序化的强制四、法的本质1、法·统治意志2、法·共同意志五、法的分类(一)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二)实体法和程序法(三)根本法和普通法(四)一般法与特别法六、法的历史类型标准:阶级本质和经济基础类型: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七、法系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特点:判例法为主的独特法源;司法为中心与法官造法;财产信托的合理设计;注重程序,实行对抗制诉讼除英国、美国外,还有印度、巴基斯坦、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

3、、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等,是指起源于古代罗马法并自中世纪起,在西欧大陆各国以罗马法为基础形成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在这种法律制度影响下的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的总称。特点:强调私权与保障私权;强调理性与哲理;法学家的重要作用;法律法典化及其独特的法源。除法国、德国外,还包括意大利、西班牙、荷兰、日本等国家。法律思维法条证据证据的功用法律事实客观事实法律体系民法概论民法体系:总论基本原则、主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合同物权知识产权亲属、继承侵权民法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意识自

4、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法人分支机构户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民法通则》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公民外国人《民法通则》无国籍人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企业法人公司法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民法通则》基金会法人其他组织非公司企业法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等职能机构民事主体体系民商事主体制度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为1、法律行为的意义所谓法律行为,在我国又称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之一种法律事实。

5、换言之,民事法律行为作为是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而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意思表示,指行为人以一定方式将意欲发生民事后果的内心意志表现于外的行为。传统理论认为:意思表示有三要素,即效果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行为。(2)民事法律行为是发生行为人预期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2、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成立要件(1)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指行为人基于意思表示,发生民事后果的行为过程完成。注意: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之区别:多数情况下法律行为一旦成立即发生法律效果;但有时却不一致,如需其他事实出现才生

6、效,如遗嘱须遗嘱人死亡才生效,附要件与期限的法律行为需条件成家或期限届至才生效等。(2)成立要件:一般成立要件即具有法律行为之构成要素,即成立;特别地如要式行为与要物行为中还需达到法律规定的形式和标的物交付等。3、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1)行为人适格.通常指: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②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③还指行为人具有相应的处分能力,即当法律行为是处分行为(处分专项财产或财产权利时,行为人应有对该财产或该财产权利)时须有处分权,否则该行为乃属“无权处分行为”,因而无效,但一般指前二者。(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

7、社会公共利益。4、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效的含义:即已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欠缺有效(生效)的要件,而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结合我国《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只规定相结合,无效法律行为有如下类型:(1)行为人不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行为(自然人超越其行为能力实施的行为)原则无效;(2)某些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欺诈、胁迫等以损害国家利益为限为无效行为;(3)违反法律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无效。(如恶意通谋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5、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及

8、《合同法》第54条之规定,可撤销之行为有:(1)基于重大误解的行为。(2)显示公平的行为。(3)因欺诈、协迫、乘人之危之行为。6、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与第三人实施的民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