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非公募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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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汕头市非公募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基金会。〖基金会命名应当符合《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万元,来源于。第五条本基金会的住所        ,邮政编码: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汕头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应写明具体单位名称)。(业务指导单位是汕头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第七条本基金会开展重大募捐、资助、投资、涉外活动和设立专项基金时,提前15个工作日报送

2、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设立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及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八条本基金会接受日常性捐赠的信息,在收到捐赠后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披露;接受重大捐赠的信息,在收到捐赠款物后即时向社会公布。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九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一)         ;(二)          ;(三)           ;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十条本基金会由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基金会理事人数不少于5人,且不多于25人,理事人数为8单数。理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第十一条理事的资格:(

3、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三)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四)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五)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十二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

4、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五)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第十三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三)参加本会的活动;(四)遵守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五)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参与决策不当致使本基金会财产受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8(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5、;(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理事会每年召开   次〖至少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6、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资助、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八条本基金会设监事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3名以上监事可设监事会,并推选1名召集人。〗第十九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二十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

7、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8(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二十一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二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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