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德国保险合同法中透明度相关体系

论德国保险合同法中透明度相关体系

ID:25530796

大小:61.50 KB

页数:11页

时间:2018-11-20

论德国保险合同法中透明度相关体系_第1页
论德国保险合同法中透明度相关体系_第2页
论德国保险合同法中透明度相关体系_第3页
论德国保险合同法中透明度相关体系_第4页
论德国保险合同法中透明度相关体系_第5页
资源描述:

《论德国保险合同法中透明度相关体系》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论德国保险合同法中透明度相关体系-->第一章保险合同法修改对保险合同透明度的影响一、影响保险合同透明度的因素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行业,由于保险市场与生俱来的信息不对称和保险合同双方对诚信的高度依赖等特性,导致了如何最大限度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协调彼此之间关系,成为保险合同首要任务与终极目标。想要从根本上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解决保险业直面的诚信危机,关键在于增强保险业的透明度,促使保险公司合法合规经营,健康发展同时不断提高保险产品质量,切实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诚然,想实现保险业的透明度,可以通过加强保险业监管体系,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等公法手段

2、上实现有力规制,但本文所述之保险合同透明度乃是私法领域内的实现手段,是通过对保险合同双方在订立过程中一系列制度的规则设计,增强保险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的透明,达到促进保险业发展,最大限度保护和实现投保人和保险人利益的目的。以德国2008年保险合同法修改为背景,可以总结出影响保险合同透明度的相关制度形成了一个链状结构,具言之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如保险单订立模式的选择对保险合同成立时透明度的影响,咨询建议义务与资讯提供义务对保险合同缔约时透明度的影响,如实告知义务对成缔约和履行中透明度的影响,本次德国保险合同法中的新制度对寿险合同透明度的影响等。通过对能够实现保险合同透明的

3、相关制度的比较分析能够解释德国保险合同法制度设计的内在逻辑,以及德国保险合同法如何实现对保险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的笼罩,分析这些相关制度为今后我国保险法改革提供了更广阔的思路与方向。二、中德保险法修改情况中德两国保险合同法律制度都在近期完成了新一轮的修改。德国保险合同法改革委员会于2003年6月发表了修改初步意见,并在2004年发表了最终工作报告,前后历经近8年的讨论,终于在2007年11月29日,德国联邦政府正式对外公布新德国保险合同法,新法于2008年1月1起正式施行。无独有偶,我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5年年底将其组织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改草案送审稿

4、》提交,全关人大常委会修改通过,于2009年2月公布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就修改目标与原则而言,本次两国都秉着消费者保护为目标,我国保险法在保险合同部分约束保险关系上集中地体现了对保险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在尊重商事活动当事人意思自治,自由处分财产权益,尊重保险交易惯例方面,追求当事人利益的均衡与平等。新《德国保险合同法》甚至将消费者保护作为修改的唯一目标,为了这一目标,德国保险法在完善投保人权利、强化保险人义务、衡平保险市场供需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等方面作了诸多变革,想尽办法增加保险业透明度,以保障消费者权利。就条文而言,我国与德国都进

5、行了较为全面的修改。需要说明的是,我国与德国在立法体例上存在区别,德国采取保险私法与保险公法分立体例,然我国的保险法,实际上是一部保险法典,采用保险合同法、保险组织法与保险业法合体方式,但是本次我过保险法的修改中将保险合同法部分的修改作为重头,第二章“保险合同”(第10一66条),对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用个条款对保险合同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而《德国保险合同法》强化了保险人的咨询建议与资讯说明义务、完善投保人告知义务范围及其责任机制,在扩张被保险人权利类型、健全保险合同解除权制度以及相关条文现代化等方面皆作出了重大的修改。第二章保单订立模式的

6、选择一、保险合同的订立模式在德国新保险合同法施行之前,德国保险业普遍采用保险单模式,即合同申请由投保人提出,客户在提出投保申请时填写保险人提供的表格,保险人根据投保人对表格上所提出的问题的回答作出风险评估,决定是否承保,而保险人如果同意承保就会发给保险申请人带有一般保险条款的保险单,并提供消费者保护的信息,投保人阅读相关内容后有权在14天(人寿保险为30天)异议期内提出解除合同,期间经过则视为同意。如果保险人未寄送保险单或者投保人没有收到保险单和保险条款等消费者信息,那么投保人对该保险合同有一年的撤回权,一年期的起算点为首期保费缴纳日起。另一种方式为投保单模式,亦作邀

7、请模式。也是欧盟直销指令所规定的原则,但是因其成本较高,之前鲜少使用。在投保单模式下,投保人在填写投保单时已经拿到所有与合同相关的重要文件和信息,但是投保人所填的表格并不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申请,而是针对保险人的要约邀请,保险人根据所填保险单作出风险评估等,如果决定承保,再将此保险合同相关文件发给要保人,此时才算邀约程序,要保人作出表示愿意接受的承诺时保险合同才能成立。新保险合同法第七条第一及第二项所规定的保单、保单条款及其他消费者资讯交付到达到要保人时,才开始计算。由于新保险合同法中,并未有相类似旧保险合同法第五条第二项第四句下的条文文句“撤回权最晚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