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律讲座课件

婚姻家庭法律讲座课件

ID:25543331

大小:357.00 KB

页数:41页

时间:2018-11-20

婚姻家庭法律讲座课件_第1页
婚姻家庭法律讲座课件_第2页
婚姻家庭法律讲座课件_第3页
婚姻家庭法律讲座课件_第4页
婚姻家庭法律讲座课件_第5页
资源描述:

《婚姻家庭法律讲座课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婚姻家庭法律讲座广东深锐律师事务所魏丹律师婚姻家庭篇婚姻是建筑一个“家”,而非一间“屋子”。-------婚姻格言婚姻的成功取决于两个人,而一个人就可以使它失败。-------婚姻格言第一节婚姻家庭法 合法婚姻的建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结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①双方自愿必备条件②符合法定婚龄法定条件③一夫一妻制①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禁止条件的旁系血亲结婚②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可结婚疾病的人结婚法定手续→履行结婚登记结婚无效婚姻①重婚的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③婚前患有医学上

2、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④未到法定婚龄的二、订婚订婚(婚约)有法律效力吗?由此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如何处理?订立婚约的行为称订婚。婚约是当事人自愿采用的表示或者巩固恋爱关系的方式,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婚约或订婚没有作任何规定。因此,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订婚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婚约订立后,只有双方完全自愿才能实际履行。双方同意解除的可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就可以解除,只要向对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解除,无需征得对方同意,更无须办理任何法律上的手续。法律不调整婚约关系,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视婚约为儿戏。当事人应该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慎重对

3、待婚约,切记轻率,更不允许以订婚为名索取钱财或者玩弄异性,否则,应视情节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由此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区别情况予以妥善解决。恋爱或订婚期间,男女双方自愿互赠的衣物或者游玩的花费等,按赠与处理。但属双方定情信物或者具有家庭纪念意义的财物,一方要求归还的,以归还为妥。三、彩礼如果属于以下情形,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使用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四、同居1、同居关系处理法律原则上对同居不干预,但如果产生了纠纷,法院

4、可以干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或者两人未婚同居后一方要分手而另一方死缠烂打就是不同意的,起诉到法院,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解除。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一般按照共有财产来处理。同居期间的子女关系,双方都有抚养义务,比照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处理进行。那么一方对另一方的书面承诺,是否有效呢?同居双方的财产关系,按照自然人的财产关系来处理,自然人仅凭欠条,不一定能证明有借款,还要证明借款的真实性,小华和小青的欠条一看而知不是真实的借款,只是青春损失费,青春损失费找不到法律依据,因此法院一般不会支持。五、夫妻财产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

5、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相关案例2008年10月12日,张先生通过郑州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下简称房产公司)介绍,与刘女士签订了一份《房产交易成交

6、确认合同》。合同约定:张先生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一套面积87平方米的房屋,以3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刘女士;刘女士需交纳购房定金1万元,张先生需提供房产证或者原购房手续等。双方还约定,双方交纳的现金或手续由见证人房产公司代为保管。合同签订时,刘女士就支付了购房定金1万元。可两天后,刘女士突然接到房产公司的电话,张先生又不愿卖房了,说其妻王女士不同意,并愿意承担违约责任,暂时返还定金1000元。接到电话,刘女士非常生气,考虑之后,她不再要求张先生履行合同,取回了张先生返还的定金1000元以及自己交给房产公司的定金1万元。证据显示 夫妇一起签订《委托售房协议》此后,刘女士

7、要求张先生继续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但遭到张先生拒绝。协商不成,刘女士一纸诉状将张先生告上法庭。刘女士认为,是张先生看到房价不断上涨,不愿意卖房了。张先生不同意。庭审时,他说,刘女士起诉事实不属实,房子是他和妻子王女士共同所有,依据法律规定,其没有单独出售的权利。合同签订当天,王女士不在现场,该合同不成立。事后王女士也不同意卖房,他也没收到刘女士交纳的定金,不存在返还定金的问题。见证人房产公司作为第三人出席了法庭,还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证据——10月14日,也就是张先生拒绝卖房当天,张先生夫妇一起与房产公司签订《委托售房协议》。该协议中注明:“2008年10月

8、12日张先生代表其夫妇二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