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协议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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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密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有关问题汇报               联系人:于冠军职务:民一庭庭长           基层人民法院是司法系统最基层的组织机构,又是司法部门直接面向群众和面向社会提供法律保障、法律服务的前沿阵地和工作窗口,担负着服务大局、保障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职责。目前,面对日益滋生的复杂矛盾,构建“司法大调解”工作体系已经迫在眉捷,而其中的人民调解工作是“大调解”工作的重中之重,已经成为化解社会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新密法院民一庭以及各人民法庭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始终秉承“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案结事了

2、”的工作思路,依托司法调解工作,积极探索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全力化解社会矛盾,为辖区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下面就我院民一庭以及各人民法庭进行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发表以下意见:一、人民调解与诉讼衔接机制不完善,无法形成合力。首先,人民调解与司法诉讼的衔接机制建设不够完善。由于法院和政府相关部门之间对调解与诉讼衔接机制认识上的差异,加上办案法官之间调解水平也不平衡,导致了人民法院各业务庭之间、人民法庭与法庭之间的诉调对接工作、调解撤诉工作也存在明显的差异。面对目前矛盾纠纷不断出现的新情况,调解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还不够完善,不能有效整合资源、形成合力

3、,对已建的若干平台其作用和内涵如何延伸、拓展缺乏平台和机制保障。其次,多元调解衔接制度建设缺乏配合机制。实践中,关于立案预登记制度和委托调解制度与社会调解如何实现对接配合,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进一步探索完善。同时,多元调解衔接配合机制的运作,需要党委、政府、司法系统等方方面面的积极配合,有关调解衔接机制缺乏制度保障。不少诉讼当事人也不愿意选择委托调解或协助调解,认为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增加了诉讼环节,个别单位或当事人甚至产生法院在推诿诉讼的误解,这方面还需要出台相关制度进行保障。二、调解程序设置不合理,导致案件出现久调不结现象。调解是一种化解矛盾,使矛盾尖锐对立的当事人双

4、方求同存异,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需要法官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加以疏通引导,也需要给予双方当事人一定的时间去化解矛盾,寻求谅解。因此,其难度可想而知,所需花费的时间也随着案件矛盾的激化程度而相应变化。很多调解结案的案件,结案的期间均具有很大的跨度,这就是所说的久调不结。久调不结的原因,固然有客观的因素,但是我们也清醒的认识到,以往的审判工作中,只把调解作为一项审判制度,放在庭审程序结束时进行开展,限制和压缩了调解的时间。很多案件,往往是审判工作已经进行许久,审限所剩无几的时候才开始调解,这时,法官陷于两难,如果追求了调解效果,很可能就延误了审判期限,如果想要如期收尾案

5、件,那就只好放弃调解,以判决的形式结案。三、民调组织机构不健全、调解队伍人员整体素质不高。首先是认识不到位。就审判人员来讲,部分审案法官仅把调解当作回避办案风险的手段,对处理把握得准的案件,不愿花时间做调解工作,遇到把握不准的案件才想方设法进行调解,对调解工作有功利性倾向。对调解衔接机制重要性的认识不到位。有的法官尚未树立调解优先的理念;有的法官不注重对审判经验的积累、挖掘和总结,缺乏调解技能,不能胜任调解工作的要求;有的法官消极应付,对能动司法认识不足,与人民群众不贴心,缺乏做好调解工作的感情基础。有的行政机关、乡镇认为解决纠纷就是法院职责范围内的事,与己无关;有的

6、人民调解与法院调解没有形成有效衔接。其次是组织不健全。有些地方基层组织仍不健全,人民调解组织有名无实,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大多数调解员特别是村屯民调法律调解知识匮乏,难以说服人。村民、社区的调解组织多由村支书、主任、文书兼任,没有相对独立的机构。而这些基层行政组织处理日常行政事务,兼顾日常纠纷的调解工作,往往顾此失彼,调解效率不高、效果也不理想。另外就是待遇问题,村一级行政组织待遇低,兼任调解工作是没有报酬的,而村的民调组织调解员由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担任,是没有报酬的,有的回避矛盾,简单地将纠纷推到法院。委托调解、协助调解缺少必要的激励

7、机制和责任机制,不少人民调解员对主持委托调解或参与协助调解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再次调解队伍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基层人民调解员本应是人民调解工作的主力军,但是因为该项工作体制不健全,保障不到位等诸多原因,人民调解员工作职能被弱化,干好干坏一样没人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找事干就是找麻烦,致使很多本来很小的事情甚至酿成大案。民间人民调解人员素质不一,大多数民间调解机构人员法律素质偏低,难以熟练运用法律法规解决纠纷,调解多依靠对地方习俗了解、经验及自身的威信,缺乏法律上的分析和判断,难让当事人信服。当前我国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各类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应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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