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的制约因素与配套体系

循环经济的制约因素与配套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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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循环经济的制约因素与配套体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一直保持着高速增长,但由于产业结构、技术结构等方面的因素,我国经济增长表现出“高开采、高排放、高污染”的特征。  有关专家分析预测,我国要实现2020年GDP翻两番的经济发展目标,又要保持现有的环境质量,资源生产效率必须提高4-5倍,如果想进一步明显改善环境质量,资源生产效率必须提高8-10倍,但这种设想本身是不现实的。  由此可见,资源、能源与环境已经成为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的瓶颈,旧的经济发展模式已经无法维持下去了,只有通过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能源与资源的利用效率,减少浪费,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才能实现经济、自然、社会的和谐相处。   

2、 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制约性因素    理论与实践积累不够  理论界对于循环经济的大多数研究仅仅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来研究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用生态经济学的理论来指导循环经济的发展。而作为经济行为主体的自然人与法人都是理性的个体,都符合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如果完全用生态学的原理去假设则往往会使研究缺乏现实意义。循环经济作为一种新的发展模式,其实践将牵涉到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是一个综合社会、技术、经济、法律、伦理、教育等相关领域的系统工程,它的成功离不开社会各群体的积极参与。单纯某一方面的研究只能解决局部问题而对整个系统问题的解决只是必要而非充分条件。  从实践来看,我国目前比较成功的循环经济试点

3、是广西贵港的国家生态工业园(制糖)、广东南海等有限的几个地区,它们的经验因受产业与地域的局限推广移植的可行性还需要实践的检验。德国与日本在积极提倡与发展循环经济的时候,其经济水平与社会进步程度是我们所无法比拟的,他们发展循环经济的动机发源于工业生产末端的污染治理问题,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现实背景是资源与能源的瓶颈已经严重制约了经济增长,而环境污染已经成为社会公害,发展循环经济是在经济发展的投入端与输出端的双重压力下的必然选择,这一点上我们与德国和日本具有很大的不同点,国情与发展背景的不同使我们不可能完全照搬发达国家发展循环经济的做法。    公众的环境维权话语权  自然环境的外部性、共有性

4、、使用的无偿性或接近无偿性都使自然环境的使用陷入了一种“公地悲剧”。自然环境的所有权是公有的,一部分组织与个人利用自己的能力与资源对自然环境进行随意使用来增加自己的财富,而另外的个人或组织因为种种原因不但无法利用这部分自然环境,而且还要共同承担自然环境恶化所造成的损失,部分组织与个人对自然环境的破坏本质上体现了一种社会不公正,在这种情况之下,公众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他们的话语权是非常有限的;另一方面,自然环境的破坏往往是众多组织与个人的集体行为,破坏者与受害者在很多情况下是重合的,自然环境破坏责任主体的多元性与复杂性决定了环境治理操作上的复杂性。对于生活在农村地区的人们来讲,科学知识缺乏与

5、自我维权意识淡漠使他们在自身生存环境保护问题上的话语权更加有限。    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现实需求和数字政绩观  发展就是硬道理,地方政府往往将经济增长与发展混为一谈,在他们看来各项经济指标的上升就是发展。发展最为核心的内容实际上应该是公民综合福利水平的提高,地方政府在制定发展目标时往往看重经济类的硬指标,却容易在主观或客观上忽略环境、人文等软指标。出于经济上的考虑,地方政府往往对相关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熟视无睹,地方政府的不作为使环境保护失去了最强有力的保障。  资本的逐利性决定了它总是追求成本的最小化,在一轮又一轮的招商引资竞赛中,自然环境一次又一次被低价出售。越是贫穷的地区所开出的投

6、资条件越低,也最容易成为污染严重,对环境破坏大的投资项目的积聚地。当地方经济发展对这些污染严重的企业或产业的依赖度越来越高时,环境治理就往往与地方的经济增长、就业、税收、社会稳定等产生巨大的矛盾冲突,在这些冲突面前,自然环境往往成为牺牲品。部分地方政府的环保意识提高只能使自然环境破坏在地理位置上发生转移,从国家层面上来看,部分地方政府的环保政策与招商引资政策的改变并不能减少整个国家自然环境的破坏程度。    相关法律体系的缺位  日本早在上个世纪70年代就制定了《废弃物处理法》和《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2001年颁布了《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在这部法律中,确立了国家、地方、企业、个

7、人应负的责任。从2000到2004年日本关于包装、食品、建筑、汽车等五个领域的产品再利用法律陆续生效和实施,这一系列法律明确了社会各方面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为循环经济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开展循环经济立法的国家,1978年德国就制定了废物处理和电子产品回收的法律,1994年制定了《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1998年制定了《包装法令》,1999年制定了《垃圾法》和《联邦水土保持与旧废弃物法令》,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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