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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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4]14号 20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建筑业是我国经济的核心支柱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的地位,直接从业人员达到三千多万人,如包括民工及相关人员达到九千多万人,房地产业属资金密集性产业,而建筑业属劳动密集型产业,建筑业的产值占GDP的7.6%,是房地产业的2.5倍。目前的建筑市场很不规范,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况多,因建筑业为粗放式管理,签证、施工日志在诉讼阶段难于全面提供,拖欠工程款严重,(2003年的前五年,拖欠金额达到5500多亿,相当于当年财政收入的1/4)。建筑业与房地产业相比,利润率很低,大概在3%左右,而房地产业达到10%-20%,有的甚至达到30%。因此最高人民法

3、院于2003年启动制定司法解释,并征求各方面意见,出台该解释。12《建筑法》是规范建筑业的最直接的法律,却未列入该解释的法律依据,是因为《建筑法》调整的是建筑管理机关和建筑施工企业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以及划分管理机关之间的职权、职能,虽有部分内容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但居于次要地位。因此,该解释虽未列入,事实上却有所涉及。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根据《合同法》,确定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事实上远不止以下四种情况,但为统一司法尺度,提醒各级法院注意,特提出以下常见的情况。(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

4、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因建筑业涉及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该条为法律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从严掌握。(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如果是有资质的施工人出现质量问题,就是违约责任,而该处指的是无施工资质的施工人挂靠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这种情况容易与企业深化改革的措施混淆。承建工程可以共同合作,但双方的资质应等于或大于承接工程的资质要求。(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违背《招投标法》的要求,造成招、投标无效的,施工合同无效,中标后,双方都要受《中标通知书》的约束,不得就实质性条款再行协商。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

5、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12合同无效,但进入验收阶段,验收合格,可按合同约定结算价款。按照《合同法》,合同无效导致以下后果:(1)、返回到原始状态;(2)、导致的损失按过错责任承担;(3)、不能返回的,折价赔偿。建筑施工合同属承揽合同,加工的是不动产,不适合返回到原始状态,如折价返还,因此需要据实结算,实的标准如何认定?(1)、建筑施工企业要求按定额结算,因实际上定额利润高于合同利润,法院不能留给施工企业钻空子的机会,使当事人反而认为合同无效对自己有利,故意制造无效合同,故没有采纳;(2)、目前,建筑业采用了工料单价计价的方

6、法,这是一种综合计价方式,每一分部包括利润、单价和税金。但法院不能计算综合单价,只能委托鉴定机构,增大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故也未采纳;(3)、法院采纳了合同约定价款的方式,因为合同最能体现市场的供需关系,因此确定为参照合同约定,据实结算,将合同作为了一个标准。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合格,承包人可要求参照合同约定计算价款,定作物出现问题,承揽人进行修复既是一种义务也是一种权利,应给予其合理期限修复定作物,有发包人不要承包人修复,自

7、行指定人员修复后提高修复价款,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的行为实质上是违约行为,意味着擅自解除合同。修复期间造成逾期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修复后的建设工程不合格,发包人不仅可以不支付剩余工程款,连以前支付的都有权追回。法院确定此条时,考虑过折中的方式,如用中途的验收来确定工程款项,但最终认为未经验收的房屋不能使用,因此无利用价值,不能支付部分工程款。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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