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述年终奖“个税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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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阐述年终奖“个税陷阱”年终奖“个税陷阱”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年终奖“个税陷阱”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奖金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摘要】2011年9月起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大的调整,但年终奖所得税缴纳办法仍执行国税发[2005]9号文件《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策略理由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新个税政策税率变化后年终奖发放中新“个税陷阱”在哪里,如何避开陷入?文章给出了结论和倡议。  【关键词】年终奖;个人所得税;个税陷阱    个人所得税一般情况下是由职工负担,但缴税多少和公司

2、对职工的工资薪金安排密切相关,尤其是工资和奖金的发放数额和形式直接决定了企业职工的税后实际所得,关系着每一位职工的切身利益!因此,如何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合理进行全年一次性奖金筹划,避开陷入“个税陷阱”,需要深入探讨。    一、年终一次性奖金的税收政策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为了合理解决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理由,《通知》规定了对全

3、年一次性奖金计缴个人所得税理由计算策略。  《通知》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其计算步骤如下: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3.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述

4、办法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见表1)。  案例1:X是某公司员工,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为54000元,除以12个月后的商数为4500元,对照新税率表,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元,如果

5、其当月工资薪金高于年终奖“个税陷阱”由.收集,如需论文可联系我们.3500元的扣除限额,则其应纳税额为54000×10%-105=5295(元)。如果其当月工资收入为3000元,则应纳税额为[54000-(3500-3000)]×10%-105=5245(元)。    二、年终一次性奖金政策的“个税陷阱”分析  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政策采用的是全额累进税率,与工资薪金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税办法有很大差异。虽在一定情况下降低了所得税税率,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但由于计算策略是在原有计税方式上简单调整得出的,造成新的税负不均衡,产生了“

6、个税陷阱”。因此,在某些奖金区间内,可能会出现发放奖金多,而纳税人获得的税后实际所得反而少的情况,这些区间就是所谓的“个税陷阱”。如图1所示:  图1中三角区域即是“个税陷阱”区域,当年度发放的奖金大于18000元小于19283元时,就踏进了“个税陷阱”区域,发放18000元的年终奖和发放19238元的年终奖,税后实际所得相等,如图税后实际所得线三角区域水平线的两个端点;年终奖发放在18000—19283元区间时,单位在此区间多发放的金额却导致职工实际所得上的更大损失!如图三角形的斜边;同理,发放54000元的年终奖和发放601

7、87元的年终奖,税后实际所得相等,在54001—60187元区间时,也会导致职工实际所得上的更大损失!依此类推,共有六个三角形的“个税陷阱”区域。  图2则是正常情况下,发放月度工资时,税前收入与税后实际所得的线性图示:  从图2看出,月度工资计税时,税前收入与税后实际所得呈正相关的线性关系。  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说明“个税陷阱”的存在。  案例2:某公司副总经理所获得的全年奖金为54000元,而总经理所获得的全年奖金为55500元,并假设该月两者的工资都高于3500元的扣除限额。  按照《通知》规定,副总的年终奖54000

8、÷12=4500,适用税率是10%,速算扣除数为105,则副总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4000×10%-105=5295(元),税后实际所得=54000-5295=48705(元)。  同样,总经理的年终奖55500÷12=4625元,适用税率是20%,速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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