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过行政审判审视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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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透过行政审判审视行政执法[内容提要]:党的十五大、十六大报告中江泽民总书记提出“依法治国”,朱镕基总理提出“依法行政、以法行政”以及今年国务院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治国方略。随着行政法律法规健全,行政管理相对人法律意识、维权意识逐步增强。通过近几年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看,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这样那样问题,主要表现在:领导不重视,或根本没有依法行政的观念,以权代法,执法人员法治观念淡薄,执法人员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不高,体现在程序违法,超越、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或应作为而未作为等。本文是通过走访行政机关和

2、结合行政审判而作。[关键词]:行政审判行政执法现状对策一、关于案件审理的情况2000年至2004年12月,我院共受理审理结诉讼案56件。其中:判决结案17件,占受理案件30.35%(判决维持3件、占判决案件17.64%、判决撤销2件,占判决案件11.76%、判决驳回起诉8件,占判决案件47.05%、判决履行职责3件,占判决案件17.64%、判决赔偿1件,占判决案件5.88%);裁定驳回起诉7件,占受理案件12.5%;撤诉29件,占受理案件51.87%;自动放弃诉讼2件,占受理案件3.5%;移送中院1件,占受理案件1.75%。受理案件所涉及行政机关及

3、案件类型主要有:乡镇、政府、交通局、国土局、公安局及交警队、技术监督局、教育局、工商局、水电局、城建局、农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等。案件类型主要有: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行政侵权、撤销行政处罚、撤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履行职责、行政赔偿等。被诉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程序违法;超越、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或应作为而未作为。一、政执法机关在执法中现状与问题(一)现状首先,从行政执法主体的现状看:一是有些行政长官没有或根本没有依法行政的观念,以权代法常常有之,根本不按法律法规规定执

4、法,往往引起行政管理相对人上访,起诉等现象。二是部分执法人员法治观念淡薄。一些行政机关公务员由于法治观念淡薄,权力观念浓厚,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现象仍然存在。他们往往奉权力而忽视法律,规避法律而谋取部门或小集团利益,自订规范而与上位阶法相冲突。比如,用行政手段下达罚款指标,自定收费标准等。三是执法人员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不高。邓小平同志在八十年代就指出:具有专业知识、专业能力的干部太少……可以当律师的,当法官的,学过法律的,而且执法公正,品德合格的专业干部很少。这种状况,目前尚未根本改变。四是行政执法人员根本没有执法资格,在执法过程中拿不出执法证件。五

5、是根本不接受审判机关的监督。其次,从立法的现状看:尽管我国的行政程序法律化有了长足的发展,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的行政程序法律化的水平还比较低,行政程序法律化还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是:(1)行政程序立法总体上还比较滞后。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还没有一部系统全面的行政程序法典,行政行为的一些带有共性的程序问题缺乏统一的规范,很容易造成具体的行政程序规定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第二,一些事关重大的行政行为的程序立法几乎是一片空白。如行政强制执行法至今还没有统一明确的行政程序规定。(2)缺乏系统性。我国的行政程序法律规范分散在各类法律、法

6、规中,没有专门的、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由此造成各个行业、各个类别的行政行为在行政程序上不一致。(3)处于次要地位。许多行政程序法律规范混合规定在各个行政法律、法规中,这些法律、法规基本上都以规定实体规范为主,兼顾程序规范,甚至有的法律、法规仍然只有实体规范而完全没有程序规范,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还远远没有解决。(4)程序法的法律位价偏低,行政机关自定的程序多,权力机关规定的程序少。在现有的行政程序法律规则中,由全国人大及其常会通过法律规定的行政程序只占很少一部分,绝大多数行政程序是由行政机关自行没定的。这里面包括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国务院各

7、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通过行政规章规定的程序,甚至还包括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行政程序。由行政机关自己设定行政程序必要导致以下后果:其一,行政程序中约束行政机关的规则很少;其二,行政程序法为行政相对方设定的程序繁琐、重叠;其三,行政程序之间容易产生不协调、不一致的现象;其四,行政程序的透明度低;其五,在时效问题上,对相对方要求很严,而对行政机关的限制很少。(5)偏重事后程序。即使规定了一定的程序规范的行政法律、法规,多数也存在重事后程序,轻事先程序的问题,也就是说,多数行政法律、法规往往只是简单地规定相对人可以申请复议,可以提起诉讼。(6)过于笼

8、统,缺乏操作性。程序规范不具体,只是笼统、粗略地规定程序事项,对程序性问题在起草中缺乏细致的分析和研究,在法律、法规中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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