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外合作办学中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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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中外合作办学中的问题及应对措施[摘要]介绍分析了中外合作办学的现状,对中外合作办学中存在的质量问题、经营管理问题、外籍教师管理问题和德育问题进行了阐述,并提出解决办法。  [关键词]中外合作办学;问题;应对措施    一、中外合作办学的现状    改革开放不久,我国的高等教育为了落实邓小平同志提出的“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这一指示精神,以南京大学校长匡亚明率领的中国大学校长一行于1979年11月赴美国考察,揭开了中外高等教育与文化交流的新篇章。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外合作办学呈现快速

2、发展的势头,沿海地区合作的数量大大增加,中西部地区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也已经开始起步。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4年底,全国共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1300个,覆盖了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夕哈作办学机构相对集中在经济、文化较发达的东部沿海省份及大中城市诸如上海、北京、山东、扛苏、辽宁、浙江等省市,这种发展趋势符合这些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迫切需求。外方合作者主要来自经济发达、科技及教育先进的国家和地区。例如,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等国。合作办学的专业主要有工商管理、外国语言文学、电气

3、信息、经济学、艺术、教育学等。  近年来,我国双边和多边教育合作与交流不断取得新的进展,并向高层次、宽领域发展。国务委员陈至立还代表中国政府与德国政府签署了(关于互相承认学历、学位的协定),这是中国与西方主要国家签署的第一个相互承认学历、学位的协定,标志着中国与发达国家的教育合作与交流达到了—个新层次。    二、中外合作办学中的问题和应对举措    1.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质量问题  目前中外合作办学的国外合作者大部分是国外二、三流和名气不大的院校,其课程质量和学术声誉都难以判断和保证,而绝大部分处于

4、前列的大学还在持观望态度,这使得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整体层次不高。在专业设置方面则是过于集中,不论是非学历成人教育还是高等学历教育,都是经济管理类多、理工科较少,从学科建设角度来看,这些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根据本校特色设立的特色专业较少,致使本校教育资源得不到优化。从长远来看,这种专业过于集中的状况对于我国社会的发展也是不利的。师资和图书资料方面也存在很大的缺口,外籍教师队伍不稳定,现有的教师大多达不到师资要求,绝大多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都没有正式的图书馆。在教学方面也还来形成一个科学体系,课程和教材引进存在很

5、大的随意性,照搬国外的学分制来管理教学,这些做法都无法使中夕哈作办学最大限度地发挥中西合璧的教育独特功效。  笔者认为,要解决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整体层次不高的问题,政府部门一方面要提高外方合作教育机构的市场准入门槛,设立合理的投资下限,另一方面还要加紧制定具体的优惠措施,以吸引外国优质的教育资源进入中国市场。在专业设置方面,政府部门也要充分发挥审批和宏观调控这两大职能,尽快出台能突出中外合作办学优势的专业目录之类的纲目性文件,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指导。中外合作者要做好长远的学科发展规划,以

6、充分整合双方的优质资源,避免低水平办学项目的重复设置。对于外籍教师的到位情况、教育经费与设备的供给、教学计划的执行以及教学质量保障方面可能需要政府、媒体、学校、学生一起进行监督。在引进国外先进的课程和教材这个问题上,则一定要结合本校现状来引进合适的课程和教材,以减少盲目性。    2.中外合作办学的经营管理问题  中外合作办学的经营化特征是探索教育产业化和投资收益驱动的必然结果。但中外合作办学必须在不违犯国家法律、不损害国家利益、合作办学者双方利益及教育消费者利益的前提下规范经营管理,才能实现快速、协

7、调、健康的发展。由于目前国家对中外合作办学经营行为认识不到位,监管也滞后,因此造成一些中外合作办学的高等教育机构在经营管理上出现不规范行为。主要表现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产权不明晰,使出资方和合作方的利益都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会计账目和资产管理混乱;决策机制不健全,决策具有随意性;领导体制不顺畅,举办者和办学者关系不协调等。.L.编辑。  规范合作办学的经营行为,首先应重视保护中外双方的合法权益。教育是WTO规则下的“服务贸易”,中外合作办学在WTO的规则下是“商业存在”,政府部门应将中方的知识产权和无

8、形资产按折价人股的办法确定中方的投资比例,并在合作办学的章程中加以明确,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出资人可以从每年办学的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合理回报部分归出资人所有,按自己的意愿支配和处置,并受法律保护,以激发外资投资办学的积极性。其次应严格会计制度和完善审计监督。允许出资人从当年办学的结余中提取合理的回报,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扣除办学成本并按规定预留发展基金和提取其它必须的办学费用后的余额。因此,主管部门必须定期检查办学机构的会计制度是否健全,是否依照(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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