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医学院博士硕士学位论文隐名评阅实施细则

浙江大学医学院博士硕士学位论文隐名评阅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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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大学医学院博士硕士学位论文隐名评阅实施细则为保证我院研究生培养质量,提高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水平,根据《浙江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隐名评阅暂行办法》(浙大发研〔2014〕104号)、《浙江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查及结果处理暂行办法》(浙大发研〔2014〕105号)和《浙江大学医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申请有关规定》(医学院发[2014]3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隐名评阅对象已完成学位论文并准备申请学位的博士硕士(含非全日制、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二、隐名评阅比例及抽查方法(一)博士学位论文隐名评阅比例100%。硕士学位论文隐名评阅总比例不少于20%。(二)全日制

2、硕士随机抽查,抽查率为5-10%,被抽查人员3本论文全隐名评阅。其中以下几种情况学位论文必须送隐名评阅:1、申请特批答辩的硕士;2、导师名下同一季有3位及以上硕士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抽1位硕士;3、前一次论文评阅结果较差,终止学位申请程序者,再次申请学位论文答辩;4、对上一年度省学位办、校学位办抽查结果较差的学位论文,其导师所指导的全部硕士学位论文均须隐名评阅。(三)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采用部分隐名评阅方式,每人的3本论文中2本隐名评阅。三、隐名评阅工作要求(一)博士论文审查专家全部为外校具有正高职称或为博士生导师的同行专家,由学院负责送审。硕士论文审查专家为外校具有副高

3、及以上职称同行专家,由学院负责抽查,各系办、科教科负责送审。(二)确定参加隐名评阅的学位申请人员应在通知日期内,按规定格式要求制作论文及隐名评阅意见书(隐去作者和导师姓名),博士一式六份,报送学院研究生科,硕士一式三份报送各系办/科教科。超过时间不送交论文视为盲评不合格。(三)参加隐名评阅的论文,要在隐名评阅结果确定后方可组织答辩工作,隐名评阅结果应作为答辩资格、论文评优的依据。(四)评审论文一般不退回。四、隐名评阅结果处理(一)论文送审意见全部收回,评审意见有效,若不能全部收回,缺额份数必须追加送审。(二)若因特殊情况论文送审意见不能及时全部收回,研究生科可根据已收回的评审

4、意见,决定是否先进行论文答辩,再根据缺额份数收回情况及评审意见确定对答辩的处理意见。(三)专家评阅意见按《浙江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隐名评阅暂行办法》(浙大发研〔2014〕104号)相关条例执行。(四)学位申请者及其指导教师认为学位论文评阅未通过是因为学术观点分歧等原因所致,可向所属学科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诉。(五)出现舞弊、做假等违反学术道德情况的学位论文不能申请复议。(六)经评阅不合格终止学位申请程序者,由导师指导下认真修改完善或重新撰写,至少3个月后重新提出申请。修改后的论文仍必须全部重新盲审。论文若再次被否决的,则至少1年后才能重新提出学位申请。(七)研究生指导教师若累计有

5、两人次学位论文隐名评阅中出现不合格,则对该导师进行警告、全院通报。(八)若一个二级学科点一届研究生中有两人次被隐名评阅为不合格学位论文,则对该学科予以警告、整顿及减少招生计划。五、涉密论文审阅不适用本细则,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六、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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