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考古学与历史学之整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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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國考古學與歷史學之整合研究》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會議論文集之四1997年7月從出土文字資料看秦和西漢時代官有農田的經營裘錫圭*本文所說的官有農田的經營,指政府直接役使人耕種公田,或把公田租給私人,不包括以公田授民或賜人等情況。在見於古書的關於官有農田的經營的史料裏,秦代的幾乎看不到,西漢時代的也不豐富,而且往往不夠具體。出土的秦漢時代簡牘、印章等文字資料,可以彌補一些這方面的缺陷。本文準備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結合古書的有關記載,對這些資料裏跟官有農田的經營有關的史料作比較全面的考察。根據“小廏南田”等秦印推測,秦代的官署大概有不少經營著屬於他們的農田。秦印中還有“右公田印”

2、,可能是某縣經營官有農田之官所使用的。從睡虎地秦簡和“官田臣印”可以知道當時在官有農田上把隸臣等官奴、刑徒用作重要勞力。從龍崗秦簡可以知道當時已有“假田”之制。通過漢簡、漢印以及西漢時代的個別封泥、瓦當和銅器,可以了解到不少西漢時代政府經營官有農田的情況。見於漢印的西河農令、代郡農長、楗爲農丞、梁菑農長、稻農左長、隴前農丞等,見於銅器的蒲反田官,見於瓦當的上林農官,見於封泥的挏馬農丞,爲研究西漢農官制度提供了重要資料。居延等地出土的漢簡爲研究西北地區屯田制度提供了重要資料。關於屯田區農令以下的官吏編制、屯田的產量以及田官出租田地等情況,在古書中都是沒有明確記載的。此外,漢簡中還有不

3、少可以跟古書中的有關記載相印證的關於屯田的史料。總之,通過漢簡,我們對西漢屯田制度以至全部官有農田的經營方式,都能得到比較深入的了解。關鍵詞:秦西漢出土文字資料官有農田屯田我們所說的官有農田的經營,指官府直接役使人耕種公田,或把公田租給人耕種,不包括以公田授民或賜人等情況。在見於古籍的關於官有農田的經營的史料裏,秦代的幾乎看不到;西漢時代的也不很豐富,而且往往不夠具體。出土的秦漢時代竹木簡、印章等文字資料,可以彌補一些這方面的缺陷。在本文中,我們將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結合古籍的有關記載,對這些資料裏關於官有農田的經營的史料作一次考察,有時也會涉及少量東漢的史料。一關於秦代官有農田的

4、經營的史料,見於秦印和秦簡。我在1981年發表的《嗇夫初探》一文中說:有闌格的秦至漢初印中有如下兩印:*北京大學中文系32廏倉田印(明)郭胤伯《印史》,8上。小廏南田《尊古齋印存》四集,5.20。印文用對角讀法。可知當時的廏(今按:指官府和宮苑的廏)有自己的田,當爲生產飼料所用。據《倉律》,秦代隸臣有從事農業生產的(今按:這裏所說的是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中的《倉律》第51號簡,原文說:“隸臣田者,以二月月稟二石半石,到九月盡而止其半石”。《睡虎地秦墓竹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釋文32,圖版19。這是關於爲公家田作的隸臣在農事季節增加口糧的規定)。傳世有闌格秦印中有“

5、官田臣印”,《十鐘山房印舉》2.54上。今按,亦見下引《秦漢南北朝官印徵存》14。疑即管理在官田上勞動的隸臣的機構所用之印。廏田當是官田的一種,無疑會有隸臣一類人在上面勞動。中華書局編輯部編,《雲夢秦簡研究》(北京:中華書局,1981),260-261;又見拙著,《古代文史研究新探》(南京:江蘇古籍出版社,1992),471。上文所引的兩紐廏田印,羅福頤主編的《秦漢南北朝官印徵存》(以下簡稱《徵》),和王人聰的《秦官印考述》(以下簡稱《王文》)都定爲秦印,羅福頤主編,《秦漢南北朝官印徵存》(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12,30;王人聰,《秦官印考述》,見王人聰、葉其峰著,《秦漢

6、魏晉南北朝官印研究》(香港:香港中文大學文物館,1990),2-3。可從。前一印我們是按常規字序讀的,《徵》橫讀爲“廏田倉印”;似較好。不管怎樣讀,都可以證明秦的官廏有屬於它們的公田。後一印《徵》按常規字序讀爲“小田南廏”,非是。“小廏”之名亦見秦印“小廏將馬”《徵》,29。和秦始皇陵馬廏坑所出陶器刻文。“南田”當是小廏所屬公田的一部分。參看《王文》,3;及拙文,《古璽印考釋四篇》,見《文博研究論集》,吳浩坤、陳克倫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82。廏田除生產飼料外,可能也生產供有關人員食用的糧食。在秦代,國家掌握著大量土地,直接爲官府所經營的公田,數量也一定極爲可觀,廏

7、田只不過是其中一小部份而已。秦印有“右公田印”,《徵》,13。疑爲縣邑所設的經營公田的機構所用。《秦律十八種》的《田律》第11號簡說:“稟大田而毋(無)恒籍者,以其致到日稟之,勿深致”。《睡虎地秦墓竹簡》,圖版15。整理小組注:“大田,官名,主管農事。《呂氏春秋·勿躬》:‘墾田大邑,闢土藝粟,盡地力之利,臣不若寧遬,請置以爲大田’。又見《晏子·內篇問下第四》”。《睡虎地秦墓竹簡》,釋文22。《王文》認爲“大田”之官和“廏倉田”之官性質相同。《王文》,3。大田也許是直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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