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滩内采沙采石取土审批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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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八:在河滩内采沙采石取土审批办理指南一、项目编号:蓟水审-008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2、《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条;3、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河道采沙收费管理办法》;4、《天津市河道采沙取土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津水源[1993]第一号财综联[1993]第6号津价费字[1993]第31号)。三、收费标准:依法执行。四、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如遇特殊情况,经局长批准可延长10日。五、办理程序:(一)受理:申办人应提交申办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表》2.《河道采砂采石取土申请审批表》3.采砂

2、河道采砂采石取土现场地形图(1:500)4.压尘措施5.《对防洪影响报告书》受理标准:-1、申报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2、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本岗位责任人:服务中心受理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在当日内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单,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受理人填写《审批流程表》,同时将《审批流程表》、申办材料转交相关科室进行审批。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将不予受理理由及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二)审批

3、标准:1、符合河道综合规划;2、符合河道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淤变化无不利影响;4、不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5、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的安全无不利影响;6、不妨碍防汛抢险;7、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8、符合如下规定:-禁止在下列河段或区域开采砂、石、土;铁路上下游各500米以内,公路及重要管线上下游各300米以内,危及堤防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范围内。汛期禁止开采。岗位责任人:河道管理审批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批标准进行审批。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

4、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初步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批意见转送复审人员。对不符合审批标准的,中止审批。必须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送复审人员。(三)复审标准:同审批标准。本岗责任人:河道所所长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进行复审。同意审批人员意见的,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审核意见转审定人员。不同意审批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批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与审批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四)审定-标准:同审批标准。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岗位职

5、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按原渠道退服务中心。(五)告知工作标准: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应缴费数额和办法。2、制发的文书完整、准确、有效。3、留存归档的文书材料齐全、规范。本岗位责任人: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对审查批准的,通知申办人办理缴费并与河道管理单位签定河道保护协议(内容包括:开采范围、挖掘深度、河道保护的责任)并向申办人发放河道采砂、石、土开采许可证。对不予

6、批准的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的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归档。-附件:1、《在河滩内采砂采石取土一次性告知书》;2、《水务行政许可申请表》;3、《河道采砂采石取土申请审批表》。-附件1:在河滩内采砂采石取土一次性告知书一、填写《水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二、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1、《河道采砂采石取土申请审批表》2、采砂河道采砂采石取土现场地形图(1:500)3、压尘措施4、《对防洪影响报告书》5、说明:申办项目凡涉及河道部分的设计、规划,以及涉及防洪部分的防洪

7、评价报告书、设防标准与措施的,设计编制单位必须具有相应水利设计能力,且达到国家丙级以上水利设计资质。三、审批标准1、申办人提供的资料齐全、规范、有效;2、符合河道综合规划;3、符合河道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4、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淤变化无不利影响;5、不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6、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的安全无不利影响;7、不妨碍防汛抢险;-1、不影响第三人的合法水事权益。四、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如遇特殊情况,经局长批准可延长10日。五、申办人权利申办人有权随时终止或撤销申办该项目;申办人对受理不满意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申办

8、人有申请听证、行政复议、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附件2:  水务行政许可申请表蓟水申字[]  号申请单位(人)单位性质法人代表联系人地 址联系电话申请项目名称说明(章)年  月  日备注-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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