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出资不实股东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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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出资不实股东的民事责任

2、第1内容显示中 我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均规定在公司设立时,股东的出资应当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限额。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但是对于股东出资不实的责任却没有具体的规定。我国《公司法》第208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0条规定:“公司

3、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均是对股东出资不实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但是却忽视了法定资本制下注册资本制度所追求的最终目标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即我国《公司法》虽然规定了股东出资不实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却未规定股东出资不实情况下应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确立出资不实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民事责任的必要性。  从公司法的一般理论来讲,公司股东的责任独立于公司的责任,

4、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股东以其投资为限,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一般情况下并不会产生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问题。当然在当前各国公司法中均采用了公司人格否认原则,作为对股东有限责任的突破。即公司因被他人控制或操纵而不再具有独立自主性,并被利用规避法律或逃避契约义务时,执法机关将无视该公司的法律形式上的独立人格,而要求隐身其背后的控制和操纵者――股东或其他当事人,对公司的债务或行为承担责任。但公司人格否认原则仅适用与特定情况,对于股东出资不实情况下是否应当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却并未涉及。那么实践中就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在股东出资不实情

5、况下,如果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债权,股东是否应负清偿责任,应在什么样的限度内承担责任。  此种情况下,股东个人应当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责任。其一是因为股东出资不实,特别是恶意骗取公司成立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欺诈性质,本身带有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故意,所以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时,理应由股东承担个人责任。其二是由于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要求。我国公司法实行一种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其重要原则之一是资本确定原则,要求公司章程中必须确定资本总额,并且由全体股东一次认足,公司成立时的发行资本必须与注册资本相等。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在于充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

6、利益。因而也可以理解为,股东违反了资本确定原则,而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其三,由于我国处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时期,市场主体的诚信、自律意识不强,加之公司制度在我国建立不久,各种制度尚不完善、监管方面也存在问题,所以公司设立中虚假出资,利用公司有限责任进行欺诈、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时由发生,已经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司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所以,确立出资不实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既是公司法立法宗旨的要求,也是实践提出的要求。问题是股东对公司债务应承担什么责任,在什么限度内承担责任。  二实践中的认识及做法。  司法实践中一般都认为出资

7、不实股东应当对公司的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但是对出资不实股东责任性质的认识却有不同。大致有两种认识:第一种观点认为,出资不实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是一种赔偿责任。即认为公司在登记机关所登记的注册资本可以视为是公司对外公示的债务担保能力,交易相对人基于对这种债务承担能力的信任而与公司进行交易。但股东恶意的虚假出资行为却使得公示的债务担保能力与实际的偿付能力不符。股东的出资不实实际上是对不特定交易相对人的欺诈。交易相对人基于对公司偿付能力的信任而与公司进行交易,在公司没有能力偿付时,自然应当由出资不实股东承担欺诈行为的赔偿责任。第二种观点

8、认为,出资不实股东对债权人的责任是一种代位履行。即认为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实际上是在股东与公司之间形成了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公司将经营管理权、获益权及其他权利让度给股东,形成股权;而股东则应将自己的财产权让度给公司,形成公司的法人财产权。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就会形成对公司的负债。这种债权本应由公司行使,但由于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系,公司通常会怠于行使。所以,在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要求出资不实的股东承担责任。  这两种观点都建立在承认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的基础之上,而认为股东虽应当承担出资不实

9、的责任,却只用在出资不实的限度内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仍然承认股东的有限责任。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判决也都采用这样一个原则。在股东出资不实的情况下,如果公司没有能力向债权人清偿,法院一般是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将出资不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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