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条例园境师注册

法律知识条例园境师注册

ID:25924079

大小:51.50 KB

页数:18页

时间:2018-11-23

法律知识条例园境师注册_第1页
法律知识条例园境师注册_第2页
法律知识条例园境师注册_第3页
法律知识条例园境师注册_第4页
法律知识条例园境师注册_第5页
资源描述:

《法律知识条例园境师注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园境师注册条例  本条例旨在就专业园境师的注册、注册园境师专业事务的纪律管制及有关事宜作出规定。  [1997年6月6日]  (本为1997年第55号)  第516章 第1条简称  第I部  导言  本条例可引称为《园境师注册条例》。  第516章 第2条释义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主席”(Chairman)指根据第5条选出的管理局

2、主席;  “理事会”(Council)指学会的理事会;  “研讯委员会”(inquirycommittee)指根据第21条设立的研讯委员会;  “注册主任”(Registrar)指根据第10条委任的注册主任;  “注册事务委员会”(registrationcommittee)指根据第16条设立的注册事务委员会;  “注册纪录册”(register)指根据第7条设置的注册纪录册;  “违纪行为”(disciplinaryoffence)指第20(1)条列出的作为或不作为;  “管理局”(Board)指根据第3条设立的注册管理局;  “学会”

3、(Institute)指根据《香港园境师学会法团条例》(第1162章)设立的香港园境师学会;  “学会会员”(memberoftheInstitute)指根据学会章程是学会会员或资深会员的人;18  “覆核委员会”(reviewcommittee)指根据第25(2)条委出的覆核委员会。  第516章 第3条管理局的组织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57号第3条  第Ⅱ部  园境师注册管理局  (1)现设立一个名为“园境师注册管理局”的机构,管理局是一个永久延续的法人团体,并有法团印章。  (2)管理局由理事会所委任的不

4、少于10名成员组成,除此以外并可包括一名由行政长官委任的成员。(由1999年第57号第3条修订)  (3)行政长官须在宪报公布根据本条所作出的每项委任。(由1999年第57号第3条修订)  (4)理事会不得委任不是学会会员的人作为管理局的成员。  第516章 第4条任期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57号第3条  (1)由理事会委任的成员─  (a)任期为4年或委任条款所指明的较短期间;  (b)可发出书面通知向管理局辞去职位;及  (c)在符合第(2)款规定的情况下可获再度委任。(2)任何成员如─  (a)已连续8年

5、出任由理事会委任的管理局成员;或  (b)在任何10年期间内出任由理事会委任的管理局成员超过8年,则不可获再度委任,但自他不再出任成员之日起计2年后,他便有资格获再度委任,犹如他从未获委任过一样。  (3)行政长官委任的成员的任期由行政长官酌情决定。(由1999年第57号第3条修订)18  (4)如管理局信纳任何由理事会委任的管理局成员─  (a)已破产或已与其债权人达成《破产条例》(第6章)所指的债务重整协议或债务偿还安排;  (b)因身体或精神疾病而不能够履行成员职务;  (c)不再通常居于香港;  (d)被任何法庭或裁判官判处监禁,

6、不论是否缓期执行;  (e)被裁定有作出违纪行为;或  (f)被管理局认为不能够或不适宜执行其管理局成员职能(即使还有其他免职理由),管理局可藉书面通知将该成员免任。  (5)凡由理事会委任的管理局成员辞职,或因暂时缺勤或丧失履行职务能力,而不能在某段期间执行其成员职能,理事会可委任另一人─  (a)在该段期间暂代缺勤或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成员出任其职位;或  (b)在该辞职成员任期所余的期间出任其职位。  第516章 第5条主席  (1)管理局每年须从其成员中选出管理局主席及副主席各一名,而每一次选举的日期与下一次的日期不得相隔超过15个

7、月。  (2)根据第(1)款选出的主席或副主席,可随时藉向管理局发出书面通知辞去其主席或副主席职位。  第516章 第6条工作程序  (1)管理局会议的时间及地点由主席指定,如主席缺勤,则由副主席指定。  (2)在不少于2名成员的书面要求下,注册主任须发出管理局会议通知,并指定会议的时间及地点,而在不少于2名成员的书面要求下,管理局任何一名成员亦可以这样做。根据本款召开的会议须在有关要求收到后7至28天的期间内举行。  (3)管理局须在有需要时举行会议以处理其事务,而每6个月须最少举行一次。18  (4)管理局会议的法定人数是成员的三分之

8、一。如出席会议的成员不足法定人数,则在该会议上,管理局只能押后会议而不得处理任何其他事务。  (5)管理局可订立不抵触本条的规则,列出会议进行时须遵循的程序。  (6)管理局须将根据第(5)款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