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的立法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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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国的立法体制宪法是一个国家立法体制得以建立的根本法律依据。宪法的稳定则是法律体制稳定存在和运作的前提。随着法国革命形势的起落、政体的变迁、政党的更迭,其宪法也在这个历史的发展过程中经历了多次修改,直到1958年宪法的制定,才确立了现行的立法体制。法国立法体制的突出特点是,在中央与地方的纵向权力关系上,强调的是中央集权,而不注重地方分权;在立法权与行政权的横向权力关系上,强调的是总统的行政权,而不注重议会的立法权。这就是法国立法体制所具有的中央的总统集权的特征。法国的议会及其立法职权法国现行宪法规定,议会实行两院制,下院为国民议会,由直接普选产生577人组成,任期5年;上院为参议院,3

2、21名议员由选举团间接选举产生,任期9年,每3年改选三分之一。根据法国宪法的规定,议会每年依法举行两次例会:第一次会议从10月2日开始,会期是80天,主要讨论预算;第二次会议从4月2日开始,其会期不得超过90天,主要从事立法。1995年法国议会对会期制度进行了改革,每年改为一次例会,从每年10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开始,一直持续到来年6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在1998-1999立法年度的会期中,国民议会开会的天数达到115天,开了295次会议,共计1129小时。1969年,法国人民以全民公决的方式,否决了一项宪法修正案,该修正案试图用包括现在的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在内的咨政院来代替参议院。在法国的

3、两院制下,可以通过不同的选举方式产生以不同的方式代表国家和人民的代表。法国议会两院分别设有不尽相同的6个专门委员会。国民议会设有6个专门委员会,它们是:1、宪法、立法和共和国总行政委员会;2、财经和计划委员会;3、文化、家庭和社会事务委员会;4、生产和贸易委员会;5、外交委员会;6、国防和武装力量委员会。参议院的6个专门委员会有所不同,它们是:1、宪法、立法普选、规章和行政管理委员会;2、财政、决算和国民经济统计委员会;3、文教事务委员会;4、社会事务委员会;5、经济事务和计划委员会;6、外交、国防和武装部队委员会。常设委员会的功能是:1、按照自己的权限审查有关的法案和提案;2、对法律

4、和预算法的实施进行监督;3、收集和了解有关信息,以便提供议会作为对政府监督的依据;4、举行听证会,要求高级官员、政府成员或代表甚至总理回答提问。常设委员会工作量大,十分繁忙,平均每年要召开350~400次会议。1979年法国在两院中设立了欧洲事务理事会。该理事会的职能和作用在1990年做了调整。每个理事会有36名成员组成,成员是根据议会党团的力量对比关系任命的。政府、常设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都可以就有关欧洲共同体事务的议案向该理事会提出咨询。法国议会两院权限相似,都可以提出法案和修正案,审议并通过法案,提出质询,但是,国民议会享有优先审议财政法案和提出不信任案的权力。现行宪法对议会的立法

5、权只做了原则规定:“所有法律均需议会通过,”但从宪法的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看,议会的立法权“无论在立法范围或立法程序方面都日益受到限制。”法国宪法为了使政府能够自由行动,而明显地缩小了议会的权限。例如,宪法第34条的规定划分了法律事项和命令事项的范围,把法律事项逐一列举出来,以作为议会立法的权限范围。这些事项包括:1、公民权利和给予公民关于行使公共自由的基本保障,为了国防对公民在人身和财产上所设定的负担;2、国籍、人的身份和能力、婚姻制度、继承与赠与;3、关于重罪和轻罪的确定和对它们可以适用的刑罚,刑事诉讼程序,赦免,新的审判制度的创设和司法官的地位;4、各种性质的赋税的征税基础、税率和征

6、收方式,货币发行制度;5、议会两院和地方议会的选举制度;6、各种公立公益机构的创设;7、给予国家文职人员与军职人员的基本保障;8、企业国有化及公营企业转为私营企业的所有权的转移;9、国防的总的组织;10、各地方的自主管理、职权范围及其财源;11、教育;12、财产权、物权和民事、商事债务的制度;13、劳动、工会的权利和社会保障;14、规划国家的经济和社会活动的目标;15、批准宣战;16、批准12天以上的戒严。在立法提案方面,宪法规定议会两院议员都享有立法提案权,但是对于财政法案,议员不享有提案权和提出修正案的权力。财政法案由政府提出后,通常先提交国民议会以特别程序审议。议会两院审议财政法

7、案都有时间限制,国民议会应当在法案提出的40天内通过,否则政府可以提请参议院在15天内做出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两院意见分歧,总理有权召集一个由双方相等人数组成的混合委员会,负责拟定一个文本,由政府交由两院通过。如果议会在70天内仍未做出决定,政府可以用命令使其中的部分条款生效。对于组织法性质的法案,也适用不同于普通法律的立法程序。宪法修正案的提案权属于总统和议员,总统依据总理的建议行使修宪提案权,而此前的1946年宪法则只将此权赋予了国民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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