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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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保险案例分析2014.99/2/20211案例分析1、2008年3月10日,张某为其夫投保了长期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2009年4月23日,张某的丈夫遭遇车祸死亡,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在审核保单时发现,投保单中的投保人签字和被保险人签字字体完全一样,说明出自一人之手。张某承认是她填写的投保单,被保险人的名字也是她代签的。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这是一张无效保单,拒绝给付。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保险公司的处理是否妥当?为什么?9/2/20212案例分析分析:1、

2、《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金额的,合同无效。”2、投保人代签字产生的原因:(1)保险代理人没有告诉投保人必须由被保险人亲自签名的有关规定;(2)保险代理人告诉投保人必须由被保险人本人签名,但仍由投保人代签。9/2/20213案例分析(3)两种情况下责任均在保险代理人。(4)保险人应对代理人的行为后果负责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表,保险代理人的知情被视为保险人的知情。仍签发保单被视为放弃了“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以死亡未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在发生死亡事故时可以拒赔

3、”的权利;结论:保单是有效保单,保险公司应全额给付保险金。9/2/20214案例分析2、父母离异儿子保险金归谁?王某,25岁,未婚,某印刷厂工人,早年父母离异,他与父亲生活在一起。其后王父再婚。1998年2月,王某所在单位为每一位员工投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1万元,王某在保单受益人栏填写的是父亲姓名。同年6月2日,王某在家中阳台修理雨篷时失足坠楼死亡。祸不单行,王某家人还没来得及将此消息通知在外地出差的生父,王父却在外地遇车祸不幸身亡,其死亡时间仅比王某迟半天。据悉,王父生前因见其前妻即王

4、某生母张某生活拮据,念在往日情分,故于1998年4月与张某订立书面协议,将受益权转让给张某,这一情况王某并不知情。事故发生后,张某与王某继母李某同时向保险公司申请要求给付保险金。9/2/20215案例分析李某认为自己是王某法律上的母亲,也是王父的法定妻子,现在儿子和丈夫双双去世,自己应该有权获得这笔保险金。 张某的理由看上去更为充分,首先她出示了王父的书面转让协议,声称自己才是唯一的合法受益人。同时,她认为虽然她和王父已经离婚,但王某仍是她的亲生儿子。根据《婚姻法》第29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5、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自己的亲子作为被保险人,在受益人死亡的前提下,这笔保险金应该作为被保险人即王某的遗产来处理。而王某未婚,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的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和父母。在配偶、子女和生父不存在或死亡的前提下,这笔保险金应该由王某生母即张某来继承。保险公司将保险金给付给了张某。9/2/20216案例分析分析:1.笔保险金是否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来处理?不能2.受益人的保障权能否实现转化为实质性权利?能3.实质性权利属于财产权利,是可以继承的。李某是王父的法定妻子,是王父的遗产继承人,结

6、论:保险金应该给付给李某。9/2/20217案例分析3、变更受益人是否有效?1999年10月,一退休老人王某购买了一份具有分红性质的终身寿险,因与其儿子住在一起,相互关系也还融洽,于是指定其儿子作为受益人。后因其儿子结婚生子,由于住房紧张而产生矛盾,关系不断恶化,最后父子反目,不能相容,王某不得已搬到女儿家居住,由其女儿照料生活。2000年12月,老人病危,召集家里亲戚、朋友,决定让其女儿取代其儿子作受益人,但没有通知保险公司。不久,老人病逝,其女儿和儿子同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取得所有保险金及

7、分红。对此保险公司内部对于向谁给付问题产生了分歧。9/2/20218案例分析第一种意见认为,老人王某临终前向家人宣布由其女儿作为受益人,合情合理,同时他也有权变更受益人,因而保险公司应向其女儿履行给付保险金及分红的义务。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虽然有权变更受益人,但他并未通知保险人,因而变更无效,所以保险公司应将保险金给付其儿子。9/2/20219案例分析分析:1.变更受益人是否有效?有权,但未履行法定程序----无效。41条2.保险金应支付给其儿子。3.受益人的权限?受益的受益权以保险金为限,其他权益

8、仍归被保险人所有。4、红利给谁?可作为其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保险分红部分应由其女儿领取。结论:儿子领取保险金,女儿领取分红。9/2/202110案例分析4、保险金应支付给谁?李某于2002年8月2日为自己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终身人寿保险,意外身故保险金额6万元,投保单上受益人一栏填写为“法定”。投保时李某与妻子王某已结婚5年,生有一子,2周岁。2003年8月李某与王某离婚,儿子由王某抚养,2004年5月李某与蔡某再婚,蔡某与其前夫生有一女,由蔡某抚养。200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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